刑滿釋放後強行“當選”村主任 湖北一家族涉惡團伙終審維持原判


刑滿釋放後強行“當選”村主任 湖北一家族涉惡團伙終審維持原判

圖為連光輝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庭審現場。

近日,隨著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下達,由湖北省廣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連光輝等7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20.5萬元至3000元不等。至此,一場困擾廣水市廣水街道辦事處土門村村民多年的“噩夢”終於結束。

引導偵查固定家族涉惡證據

“我實在沒有錢給他們了。”2017年10月25日,李某來到隨州市公安局,稱廣水市廣水街道辦事處土門村村主任連光輝多次對其實施敲詐,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李某系湖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該公司承包了廣水市武勝關鎮風電場項目部分建築和道路工程。“2016年2月,連光輝找到我說要一起合夥承包,我沒同意。”李某沒想到,這次拒絕帶來了不間斷的麻煩。此後至2017年10月,連氏家族通過直接索要、工地鬧事、言語威脅等方式,先後逼迫李某給了連光輝46萬元。

在連光輝的哥哥連光清和侄子闕雄、闕淮多次到工地鬧事期間,李某曾報過警,卻遭到了連光輝的姐姐連桂菊的報復。“她拿著菜刀到處找我,逢人便說要砍我。”怕危及生命的李某隻能撤案,並答應支付闕雄、闕淮二人每月“工資”3000元。

從此以後,李某又先後答應了連光輝索要金錢、秦登峰安插工人的要求。直到2017年10月25日,李某無法忍受,再次報警。

2018年6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廣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中,我們發現該團伙已具備一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為此,該院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派出辦案骨幹,通過細緻分析已有案卷、參加討論、調看偵查錄像、參加現場勘查等方式引導偵查。同時,多次召開專題檢委會,對案情進行彙報討論,幫助公安機關補充完善證據。

“這些證據的補充,使得該犯罪集團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維護家族利益為目的、對涉及集團成員自身利益或家族共同利益的事伺機而動形成默契的事實得以確定。”辦案檢察官表示。由此,一個以連光清、連光輝為首要分子,連桂菊、闕雄、闕淮、漣浪、秦登峰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浮出水面。

深挖徹查補充3筆犯罪事實

“連光輝於2005年擔任土門村村主任,2007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後,在2015年又再次擔任該村村主任。”隨著對案情的深入瞭解,辦案檢察官有些疑惑:“村民們為何會選擇明顯不符合要求的連光輝?”

經調查發現,2005年土門村村主任換屆選舉當天,連光清為使其弟弟連光輝當選,安排多人守在到達村委會的各個必經路口,逢人就要求選舉連光輝為村主任,並在選舉現場大聲吆喝。村民無奈妥協,連光輝順利當選。

2011年,連氏家族又故技重施,採取拉票、威脅等方式,讓連桂菊的好友殷友華當上了婦聯主任。2014年10月,該村組織召開推薦村委會換屆名單會,沒有入選資格的連光清直接衝入會場,毆打當時的村主任張某和村支部副書記黃某。隨後,連氏家族採取賄票方式,無視改選政策規定,強行要求村民選舉連光輝為村主任。

這3筆尋釁滋事犯罪事實的補充,使得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操縱破壞基層選舉,向村民自治領域滲透,破壞一方政治生態的行為得以確定。

“連氏家族成員多次在村裡揚言,山是我的,地是我的,河是我的,連河裡的石頭都是我的。”辦案檢察官介紹道:“通過審查發現,多年來該犯罪集團先後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22起,其中犯罪行為18起,違法行為4起,通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利63萬餘元。”

發送檢察建議規範基層黨組織建設

“辦案的同時,我們發現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存在不規範問題。”辦案檢察官介紹,為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廣水市檢察院向該市廣水街道辦事處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嚴肅組織紀律,強化依法行政,開展隱患排查。同時該院持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目前,該市組織部門已全面啟動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集中排查整頓工作,已排查確定40個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並選派第一書記到基層工作。此外,對參加換屆選舉的村“兩委”候選人進行多輪多部門資格審查,保證了“兩委”換屆工作的風清氣正。

同時,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公職人員瀆職失職線索移送紀委監委調查處理15人,均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實現了公正司法和嚴格執紀的良性互動。

2018年12月18日,該案一審開庭,連氏家族勢力是否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為爭議焦點。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報告及相關書證、照片、視頻資料等關鍵證據,論證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

2019年3月27日,一審判決下達,連光輝等7名被告人因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濫伐林木罪、妨害作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20.5萬元至3000元不等。連光清、連光輝、連桂菊、漣浪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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