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150多萬元 房屋徵收公司經理獲刑

2008年至2017年,陳某某利用擔任某區房屋徵收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的社會保障房等8個項目中,為他人以內部價獲取拆遷安置房源,並在承接拆舊工程、推動個案研究、增加補償面積和標準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150多萬元。

2018年5月,該區監委給予陳某某開除處分,並將其涉嫌受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8年8月,該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根據監督、調查結果,監察機關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監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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