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150多万元 房屋征收公司经理获刑

2008年至2017年,陈某某利用担任某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社会保障房等8个项目中,为他人以内部价获取拆迁安置房源,并在承接拆旧工程、推动个案研究、增加补偿面积和标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150多万元。

2018年5月,该区监委给予陈某某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8月,该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监察机关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监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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