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城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陳加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諸城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陳加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11月7日,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陳加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開庭宣判。

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並與前罪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實行並罰,判處被告人陳加林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 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文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周鵬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肖煥傑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田金輝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官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曲玉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 000元。

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李洪偉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諸城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陳加林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諸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陳加林租用諸城市舜王街道工業園房屋一處,成立諸城市帝王俱樂部,外稱帝王KTV。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陳加林以其經營的帝王KTV為依託,網羅、糾集前科劣跡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陳加林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張文華、周鵬、肖煥傑為主要成員,吸收被告人王官濱、田金輝、曲玉傑、李洪偉等人參加的,成員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組織賣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諸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加林網羅、糾集被告人張文華、周鵬、肖煥傑、王官濱、田金輝、曲玉傑、李洪偉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陳加林在其經營場所內組織十餘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應予嚴懲;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陳加林曾因尋釁滋事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本案所犯數罪併罰。陳加林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張文華、周鵬等其他被告人作為犯罪集團成員,分別按其所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周鵬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他人、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文華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肖煥傑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田金輝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王官濱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曲玉傑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洪偉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根據陳加林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在庭審現場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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