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陈加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诸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陈加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1月7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加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开庭宣判。

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并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加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文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肖焕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田金辉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官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曲玉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洪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诸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陈加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陈加林租用诸城市舜王街道工业园房屋一处,成立诸城市帝王俱乐部,外称帝王KTV。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加林以其经营的帝王KTV为依托,网罗、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加林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文华、周鹏、肖焕杰为主要成员,吸收被告人王官滨、田金辉、曲玉杰、李洪伟等人参加的,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组织卖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加林网罗、纠集被告人张文华、周鹏、肖焕杰、王官滨、田金辉、曲玉杰、李洪伟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加林在其经营场所内组织十余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应予严惩;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加林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本案所犯数罪并罚。陈加林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张文华、周鹏等其他被告人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分别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周鹏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文华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肖焕杰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田金辉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官滨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曲玉杰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洪伟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陈加林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在庭审现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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