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遺失,被別人撿到冒名辦理信用卡消費,銀行催款能不還嗎?

身份證遺失,被別人撿到冒名辦理信用卡消費,銀行催款能不還嗎?

案情回顧

2017年4月某日,彭鵬收到北京市某區法院傳票,得知某銀行以信用卡欠款糾紛將他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償還名下的某銀行信用卡的欠款。

彭鵬本人並沒有辦理過涉案信用卡。彭鵬持本人身份證到法院應訴後得知,2015年,申請人拿著彭鵬的身份證原件,向某銀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辦理涉案信用卡,並表示願意遵守信用卡領用協議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申請人在申請表下方主卡申請人簽名處書寫“彭鵬”姓名。

此後,某銀行認為收到彭鵬的辦卡申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按照申請表填寫地址,郵寄了涉案信用卡。申請人收到信用卡,開卡使用,截至起訴前彭鵬名下涉案信用卡欠本金3萬餘元、利息1000餘元以及違約金和其他費用1000餘元。

彭鵬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2015年春節期間,他的錢包被盜,裡面的身份證也一起丟失。彭鵬向公安機關報案,但丟失的錢包和身份證一直都沒有找回。彭鵬後來補辦了新的身份證,這張用來辦理涉案信用卡的身份證就是彭鵬丟失的那張。

某銀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請表》並不是彭鵬本人填寫的,申請表上申請人簽名處“彭鵬”兩個字也不是本人筆跡。涉案信用卡是他人持彭鵬丟失的身份證冒名辦理的,彭鵬本人並沒有向某銀行提出過辦理信用卡的申請,也沒有收到和使用涉案信用卡,因此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彭鵬還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證丟失時公安機關向其出具的報案回執。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司法筆跡鑑定,確定《信用卡申請表》下方主卡申請人簽名處的“彭鵬”簽名和銀行提交的部分信用卡消費單據簽名,都不是彭鵬本人書寫。

法院是否會基於上述事實,要求彭鵬償還其名下涉案信用卡的欠款?

法理分析

被他人冒名辦卡,沒有辦卡要約,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某銀行要求彭鵬償還信用卡欠款的前提是某銀行與彭鵬之間存在信用卡合同關係。在信用卡申領過程中,髮卡銀行對申請人的個人信息以及資信情況進行審核,依照申請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個人信息和簽署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內容,向申請人發出信用卡卡片,對持卡人提供各項服務;申請人應向髮卡銀行提交真實申請資料,妥善保管信用卡,並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使用信用卡,按時足額償還透支本金、利息,如果逾期還款還要承擔違約金以及相應費用。

身份證遺失,被別人撿到冒名辦理信用卡消費,銀行催款能不還嗎?

本案中,司法筆跡鑑定結論證明,某銀行收到的《信用卡申請表》,並不是彭鵬本人書寫。雖然涉案信用卡是使用彭鵬的身份證信息辦理的,但是彭鵬本人並沒有向某銀行提出辦理信用卡的申請。由此,法院認為某銀行在本案中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彭鵬之間就涉案信用卡成立了合同關係,也不能證明涉案信用卡項下的消費與彭鵬有關。因此,法院對於某銀行要求彭鵬支付信用卡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鑑定費,由某銀行負擔。

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主要思考了以下幾個問題:

1.關於某銀行和彭鵬是否成立信用卡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進行承諾,雙方之間達成合意,即成立合同關係。本案中法院確認他人持彭鵬身份證冒名向銀行辦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事實。法院還作出了以下認定:(1)合同簽字不是彭鵬書寫,辦理信用卡的身份證也不是在彭鵬的授權下向銀行提交的。因此,法院認定彭鵬並沒有辦理涉案信用卡的意思,沒有向銀行發出辦理信用卡的要約,雙方沒有就辦理涉案銀行卡簽訂合同達成合意。(2)彭鵬沒有收到銀行郵寄的涉案信用卡,銀行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信用卡項下的債務是彭鵬消費產生,或者在彭鵬的授權下消費。(3)彭鵬在身份證丟失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最終,法院認定某銀行出示的信用卡申請表同彭鵬無關,彭鵬不受信用卡協議項下權利義務的約束,對信用卡項下的欠款不承擔責任。

2.欠款實際應當由誰負擔

本案實際辦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是持有彭鵬身份證的申請人,申請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因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都不能證明申請人的真實身份。所以,法院結合案件查明事實,判決銀行承擔犯罪行為導致的資金損失的風險,銀行可以作為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進行追查。彭鵬應當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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