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被别人捡到冒名办理信用卡消费,银行催款能不还吗?

身份证遗失,被别人捡到冒名办理信用卡消费,银行催款能不还吗?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某日,彭鹏收到北京市某区法院传票,得知某银行以信用卡欠款纠纷将他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偿还名下的某银行信用卡的欠款。

彭鹏本人并没有办理过涉案信用卡。彭鹏持本人身份证到法院应诉后得知,2015年,申请人拿着彭鹏的身份证原件,向某银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涉案信用卡,并表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在申请表下方主卡申请人签名处书写“彭鹏”姓名。

此后,某银行认为收到彭鹏的办卡申请,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申请表填写地址,邮寄了涉案信用卡。申请人收到信用卡,开卡使用,截至起诉前彭鹏名下涉案信用卡欠本金3万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1000余元。

彭鹏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2015年春节期间,他的钱包被盗,里面的身份证也一起丢失。彭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丢失的钱包和身份证一直都没有找回。彭鹏后来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这张用来办理涉案信用卡的身份证就是彭鹏丢失的那张。

某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并不是彭鹏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处“彭鹏”两个字也不是本人笔迹。涉案信用卡是他人持彭鹏丢失的身份证冒名办理的,彭鹏本人并没有向某银行提出过办理信用卡的申请,也没有收到和使用涉案信用卡,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彭鹏还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丢失时公安机关向其出具的报案回执。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司法笔迹鉴定,确定《信用卡申请表》下方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的“彭鹏”签名和银行提交的部分信用卡消费单据签名,都不是彭鹏本人书写。

法院是否会基于上述事实,要求彭鹏偿还其名下涉案信用卡的欠款?

法理分析

被他人冒名办卡,没有办卡要约,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某银行要求彭鹏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前提是某银行与彭鹏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核,依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和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向申请人发出信用卡卡片,对持卡人提供各项服务;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交真实申请资料,妥善保管信用卡,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使用信用卡,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如果逾期还款还要承担违约金以及相应费用。

身份证遗失,被别人捡到冒名办理信用卡消费,银行催款能不还吗?

本案中,司法笔迹鉴定结论证明,某银行收到的《信用卡申请表》,并不是彭鹏本人书写。虽然涉案信用卡是使用彭鹏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的,但是彭鹏本人并没有向某银行提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由此,法院认为某银行在本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彭鹏之间就涉案信用卡成立了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涉案信用卡项下的消费与彭鹏有关。因此,法院对于某银行要求彭鹏支付信用卡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某银行负担。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主要思考了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某银行和彭鹏是否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进行承诺,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即成立合同关系。本案中法院确认他人持彭鹏身份证冒名向银行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事实。法院还作出了以下认定:(1)合同签字不是彭鹏书写,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也不是在彭鹏的授权下向银行提交的。因此,法院认定彭鹏并没有办理涉案信用卡的意思,没有向银行发出办理信用卡的要约,双方没有就办理涉案银行卡签订合同达成合意。(2)彭鹏没有收到银行邮寄的涉案信用卡,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项下的债务是彭鹏消费产生,或者在彭鹏的授权下消费。(3)彭鹏在身份证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某银行出示的信用卡申请表同彭鹏无关,彭鹏不受信用卡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约束,对信用卡项下的欠款不承担责任。

2.欠款实际应当由谁负担

本案实际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是持有彭鹏身份证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因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不能证明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所以,法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判决银行承担犯罪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可以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查。彭鹏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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