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的一天夜裡,司機吳某在駕駛貨車途中不慎翻車,導致其被拋出車外壓在貨車車廂板下,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駕駛的貨車實際車主為鄧某,吳某是鄧某僱傭的駕駛員,該車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經營,並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吳某的親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獲得保險賠償。
定遠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是事故車輛駕駛員,但其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時被拋出車外,並不在車上,此時吳某並非駕駛員身份,而是保險車輛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的時間和條件下發生了轉變。因此,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吳某的身份應依法認定為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由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李佳佳 記者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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