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瓊海王紹鼎等21人涉黑案“黑村主任”王紹鼎獲刑25年

11月11日上午,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瓊海市王紹鼎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黑老大”王紹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7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省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琼海王绍鼎等21人涉黑案“黑村主任”王绍鼎获刑25年

黑老大”王紹鼎(左一)等21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記者高凌 攝

此外,王紹鼎的兒子、被告人王國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6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罰金1萬元;被告人王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4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5.5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到1年3個月不等刑期,並處18萬元到2萬元不等罰金。這是迄今瓊海市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王紹鼎混跡於社會,結交刑滿釋放、社會閒散人員,通過約架、耍橫樹立惡名。2009年,王紹鼎在瓊海市嘉積鎮經營鼎盛美食城,將美食城作為前期豢養組織成員和組織聚會的主要場所。經過不斷髮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紹鼎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王國強、王弟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黃某巖、王某一、王某然、王某勝、王某桐、王某娜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全某勝、王某文、王某二、王某斌、符某東、王某貴、王某三、李某婷、王某四、王某五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多達21人(其中組織成員19名,非組織成員2名)。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紹鼎通過拉票、賄選等手段兩次當上裡邦村委會主任,控制基層組織。打著裡邦村委會主任的“旗號”,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大肆強攬裡邦、泮水地區的工程項目。該組織逐步形成了王紹鼎在幕後指揮,王國強等馬仔衝鋒打砸在前,王紹鼎趁勢介入工程、項目,被告人王某娜、李某婷管理財物,從中獲利的組織模式。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938萬餘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中,對洋浦華盛物流有限公司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天涯水泥廠”)強迫交易所得利潤為419萬餘元,敲詐勒索他人非法獲利21萬餘元,控制裡邦、泮水地區砂石、水泥供應等工程非法獲利498萬餘元。以上非法獲利部分用於維持組織生存、發展。

該組織稱霸一方,非法控制裡邦、泮水地區建築行業的原材料供應市場,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使當地人民群眾安全感大幅降低。

省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紹鼎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該分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紹鼎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上述其直接實施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省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後果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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