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山東“活埋男嬰”被棄荒山,是遺棄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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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濟南嬰兒被“活埋”事件備受關注

10月17日,醫院稱這名男嬰很“爭氣”,送來醫院時只有三斤一兩,現在已經長到8斤,如今男嬰沒有任何疾病,是個健康的寶寶

【热议】山东“活埋男婴”被弃荒山,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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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村民山上挖到活嬰

8月21日上午,濟南市兩位村民相約一起上山採蘑菇時,發現一名被活埋的男嬰。兩人隨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隨後將男嬰送去醫院救治。

爺爺劉某:孩子有病 以為死了

10月20日下午,孩子的爺爺劉某主動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問題。劉某稱,孩子父母生的是雙胞胎,老大很健康,這個被活埋的是老二。

這對雙胞胎在當地兒童醫院出生後,老二被查患有多項疾病。家人放棄治療後,帶著孩子回了家發現孩子死亡,孩子奶奶用土辦法進行了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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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泰安市兒童醫院負責治療雙胞胎的新生兒科主任楊震英和小兒外科副主任王磊稱,被棄男嬰脊柱存在異常。

入院後男嬰體徵逐漸平穩,但男嬰父親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時男嬰還有呼吸,醫院也並未開具死亡證明

“當時孩子的父母和親屬有詢問過孩子以後是否會癱瘓的問題。但從我們外科來講,這名孩子還小,是不是會站不起來、癱瘓,這個概率很小。”王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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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目前孩子身體狀況良好,醫藥費已花費約5萬元,均由施救者周廣義的女兒周尚紅承擔。

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根據兩高兩部的意見,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可作如下區別: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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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

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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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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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如果通過遺棄轉移撫養義務給他人,構成遺棄罪

;如果是通過遺棄行為,故意或放任嬰兒或老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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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活埋男嬰事件而言,男嬰一家人的行為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將一個剛出生的男嬰,遺棄至遠離村莊的荒山,並且埋於地下,沒有任何“轉嫁撫養義務”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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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微博@律師方的明墨江湖)

劉某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種犯罪?

這些問題還要根據警方後續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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