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互助這一家人被告上法庭

記者 王雪

俗話說得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家住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的高、李兩家人卻為欠債還錢鬧到了法院。今年4月,互助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互助這一家人被告上法庭


(網絡圖片)

案起緣由

債務到期不還款雙方走上法庭

2011年4月,高忠海因承包工程時資金週轉困難,找到朋友李天翔借錢。為了讓李天翔放心地借給自己3萬元,高忠海向李天翔承諾兩個月如數歸還,且額外支付900元作為利息。

聽高忠海這麼說,李天翔便將錢借給了高忠海。隨後,高忠海和李天翔以及高忠海的妻子吳素蘭簽訂了借款協議。兩個月後還款期限已過,高忠海並沒有還錢。為了拿回欠款,李天翔到高忠海家催賬,高忠海說工程款還未到賬,暫時拿不出錢,希望可以再寬限一段時間。

面對這種情況,李天翔答應高忠海再等等,可是這一等就是4年。4年間,李天翔多次要帳均無果。2015年11月的一天,高忠海將李天翔叫到家中對借款利息重新結算。通過計算,這4年來高忠海欠李天翔的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共計55240元,高忠海先向李天翔支付了33600元,承諾剩餘的錢會在同年12月31日前結清。

可是高忠海又食言了。一直到2018年10月,高忠海仍然沒有向李天翔支付剩餘的欠款。李天翔又來到高忠海家,拿不出錢的高忠海又向李天翔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寫明瞭欠款金額為21640元。

拿著這張欠條,李天翔來到互助縣人民法院起訴高忠海。誰知還沒有等到開庭,高忠海因病死亡。為了拿回欠款及利息,李天翔向法院申請追加了高忠海的妻子吳素蘭和高忠海的兒子高凡、女兒高潔為被告。

對簿公堂

還清債務本金,後續利息是否需要支付

今年4月18日,互助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原告李天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自己借款本金21640元以及從2011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利息12122元,合計33762元。

原告李天翔辯稱,因被告高忠海長期未按協議還款,導致自己的養殖經營遭受損失。雖然2018年10月,被告高忠海向自己出具的欠條中寫的欠款金額為21640元,但還應該算上從2011年4月到2018年11月期間所產生利息12122元。

被告吳素蘭辯稱,對於原告李天翔所說的事實不予認可。吳素蘭說:“2011年4月,我丈夫向原告李天翔借錢時書寫的借款協議中載明借款3萬元,兩個月的利息為900元。2015年11月,我們歸還原告李天翔本金3萬元,利息900元,並多付利息2700元,原告李天翔出具了收條予以確認。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間所產生的21640元利息是原告李天翔單方面書寫的,並沒有我丈夫的簽字認可。因此,2011年4月的債務已經在2015年我丈夫向原告李天翔償還本金及利息時還清,在本金已經還清的情況下不存在後面的利息。2011年4月的借款協議中我丈夫只承諾了兩個月的利息,原告李天翔也沒有舉證證明我們之間存在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原告李天翔依據2011年的已經償還了本金及利息的欠條和2018年原告李天翔單方面書寫的欠條要求我們支付本金及利息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高凡、高潔也聲稱,債務已經還清。同時表示不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

為了支持自己訴訟請求,原告李天翔分別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4月自己與被告高忠海夫妻簽訂的借款協議原件1份、2015年11月自己與被告一家人對賬後由高潔書寫的計算單原件1份以及2018年11月被告高忠海書寫的欠條複印件1份。

法槌落定

依照欠條內容金額還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方對原告李天翔提交的證據持有異議,但能單獨證明或相互印證案件的事實,符合證據的特性,其證明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天翔與被告高忠海、吳素蘭達成借款協議,並將借款交付被告高忠海、吳素蘭,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被告高忠海、吳素蘭應當按照協議的承諾支付原告李天翔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11月,被告高忠海、吳素蘭與原告李天翔結算並向原告李天翔償還了借款33600元后,被告高忠海、吳素蘭對原告李天翔關於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間本息合計為55240元的主張予以認可;2018年10月,原告李天翔向被告高忠海索要借款時,被告高忠海再次向原告李天翔出具尚欠21640元的欠條,原、被告雙方利息的計算沒有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故被告高忠海、吳素蘭欠款的事實存在,原告李天翔要求被告高忠海、吳素蘭償還借款本息21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的債務發生在被告高忠海、吳素蘭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借款協議上也有被告吳素蘭的親筆簽字,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高忠海已經死亡,該債務應當由吳素蘭負責償還。

關於高凡、高潔是否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吳素蘭及子女高凡、高潔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放棄對遺產的繼承;至於遺產價值多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則並不影響繼承人的法定權利義務的存在;其次是否發生了繼承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規定,高凡、高潔應當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義務;至於繼承及承擔義務的份額,因本案被告未予以主張、舉證,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關於是否支付12122元借款利息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2018年10月,被告高忠海向原告李天翔出具欠條時未承諾支付利息,原告李天翔在庭審中沒有提交有關高忠海、吳素蘭支付利息的證據,故對原告李天翔要求被告支付12122元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之規定一審判處,被告吳素蘭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償還原告李天翔借款本金和利息21640元;被告高凡、高潔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吳素蘭向李天翔所借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李天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吳素蘭三人不服,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8月21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為化名)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互助這一家人被告上法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