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本院判決被告人盛某一次性歸還原告吳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為本金,從2018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至付清為止。
故事從頭說
被告盛某在原告吳某居住的小區附近開了一間茶樓,吳某經常與朋友過去喝茶,偶爾也會跟茶樓老闆盛某聊天,知道盛某在天元區金質頤園小區又開了間茶樓,因資金緊張,想將現在茶樓轉讓。盛某跟吳某說轉讓也需要時間,遂向吳某開口借錢。
2018年11月15日,吳某寫下借條,向盛某借款15000元用於生意週轉,承諾2018年11月22日歸還,並約定,到期不還,按每日10%計付違約金。到期後,吳某催款,盛某電話不接信息不回,家中無人。
本院認為:
本案系自然人之間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根據原告提供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範圍,本院予以支持,故做出上述判決。
蘆筍君提醒:
利息怎麼算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的吳某借款上的利息按每日10%計付,是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承認的利息是約定年利率的24%,如果借款合同中超過這個標準,法院不予保護和支持。在民間借貸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能過高,否則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可以根據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利息。
規範的借條怎麼寫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7.如數額較大也應註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法條鏈接: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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