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一律師疑因代理民間借貸案遭“圍攻”不明身份人員打傷勸架律師

  正常代理一起案件,疑因庭審時提出了“尖銳”的辯護意見,卻引發了不明身份人員到律所“討說法”,勸架律師也因此受傷入院。在江西婺源,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躍龍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代理人)引發的一系列“變故”令人頗感意外。

  黃躍龍稱,事發前曾接到電話恐嚇,事發時對方還責問他為何為葉某提供法律服務。

江西婺源一律師疑因代理民間借貸案遭“圍攻”不明身份人員打傷勸架律師

  進律所“興師問罪”

  不明身份人員打傷勸架律師

  11月6日晚,婺源縣人民醫院,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查永忠正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療。他向記者回憶了事發經過。

  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他像往常一樣在律師事務所辦公。此時,有兩名年輕女子敲門,詢問黃躍龍律師在哪個房間辦公,查永忠回覆稱“正對面”。

  “十多分鐘之後,我聽到外面很吵,並在嘈雜聲中聽到了黃躍龍呼喊我的名字。”於是,查永忠趕忙進入黃的辦公室,發現有數十人將黃躍龍圍堵在辦公室內,現場茶杯、瓷器等物品碎了一地。於是,查永忠退出房間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據現場目擊證人云峰(化名)介紹,事發時,他正在找黃躍龍諮詢法律問題,一名女子帶著5個人進了黃躍龍的辦公室,接著又陸續進來一些人,一番“理論”後,他們將黃躍龍律師辦公室的電腦、茶杯、菸灰缸、茶几等辦公物品砸掉,並毀了部分案卷材料。查永忠進入房間後,看到有幾個人在推搡黃躍龍,於是趕過來勸架,勸他們不要衝動,有事好好說,律師只是一份職業,對錯由法院來判決。這些人不聽勸,反倒指責查永忠多管閒事並圍住了他。

  “有四五個人直接將查永忠圍在中間,擊打他的面部、頭部及肘部。”雲峰稱,查永忠頓時鮮血直流,場面混亂不堪。

  慶幸的是,110警察及時趕到,制止了事態的進一步升級。

  婺源縣人民醫院一份入院記錄顯示,10月29日17時18分,查永忠被他人用拳頭擊傷,致雙眼及全身多處挫傷。初步診斷為雙眼球挫傷、左眼玻璃體混濁、頭部損傷及肘部外傷。

  接受新法制報記者採訪時,查永忠拿出了一張由婺源縣人民醫院於11月6日出具的《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報告單》,超聲診斷結果為“左眼玻璃體出血、右眼玻璃體混濁”。查永忠對記者說,他只是充當一個“和事佬”,這些不明身份的人員不該對他施以暴行。

  據黃躍龍介紹,當時帶頭的人責問他:“為什麼要為被告葉某提供法律服務?”

  疑因一起民間借貸案

  被告律師稱曾接到恐嚇電話

  11月7日,新法制報記者來到了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

  在黃躍龍的辦公室,記者看到,黃躍龍的名片以及眾多案卷散落一地,地上仍有不少瓷器碎片,地磚上還有血跡。

  據黃躍龍介紹,事情的起因,是他代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案件。9月19日上午9時許,該案在婺源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庭審中,作為被告葉某的代理律師,黃躍龍闡述了自己的辯護意見。他認為,原告並沒有將其所說的借款真正支付給被告使用。本案的原告已涉及其他有關法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將本案的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黃躍龍稱,正在案件審理的關鍵階段,今年10月28日晚,他接到了一個陌生電話,叫他不要代理這起民間借貸案,如果繼續代理該案件,有人來“找你”。接完電話後,黃躍龍隨即向縣司法局、縣公安局等部門報告了此事。讓他沒想到的是,10月29日就發生了上述一幕。

  事件引發兩種聲音

  

公安部門對該案展開調查

  婺源縣司法局工會主席江贛萍受訪時稱,此事發生後,該局第一時間向婺源縣委、縣政府以及上饒市司法局報告,相關領導前往醫院看望了因勸架而受傷的查永忠律師。

  “打人者”到底是什麼身份?婺源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詹森田回應稱,目前,婺源縣公安部門已對該案件展開調查,待調查結束再向社會公佈。

  江贛萍介紹,事情發生後,關於此事在當地出現兩種聲音:一個稱律師該打,這是昧著良心賺代理費,律師的照片在婺源眾多樓堂館所及朋友圈廣泛轉發;另一個則是律師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行事,基於法律行事,只要不違法,不應受到傷害。

  江贛萍透露,事發之後的10月30日,該局接到了一份投訴信。當中寫道:“我們是婺源縣某公司融資中介服務平臺的部分理財客戶,我們現實名投訴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黃躍龍律師在代理葉某等人案件中,存在故意捏造事實、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方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虛假訴訟詐騙等刑事犯罪行為,意圖讓作為出借方的理財客戶及其代表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認為,該代理行為嚴重違反了律師代理的職業規範和要求,要求司法局追究其相關責任。”

  11月1日,婺源縣司法局作出了官方回覆,內容即:“經審查,根據司法部《關於加強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特作如下告知:一、你們對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及該所黃躍龍律師投訴涉及的內容,其中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應當以審判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為準;二、你們對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及該所黃躍龍律師投訴的內容,其中如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向縣公安局報案;三、你們對江西學林律師事務所及該所黃躍龍律師有關律師執業情況的投訴,不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受理範圍,故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江贛萍稱,目前,從該局瞭解到的情況來看,最冤的是勸架的查永忠律師,他並非本案的代理人,僅僅是因為勸架而受傷。至於黃躍龍的辯護意見是否合法合規,該局暫時不好作出回覆,需要等待案情進一步明朗,並諮詢相關法律專家的意見再做回應。

  專家:發表辯護意見

  不能成為律師被“攻擊”的理由

  南昌大學法學教授彭丁帶認為,“律師該打,昧著良心賺代理費”的觀點顯然錯誤。《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是律師的正當權利,權利的行使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其有權決定是否代理,不應當受制於公眾輿論。結合本案,該被“攻擊”律師在為當事人進行代理的過程中並未出現違法行為,也未出現擾亂法庭秩序、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因此,稱該律師昧著良心賺代理費的觀點過於主觀,極為不合適。

  同時,律師在法庭上發表辯護意見,不該也不能成為律師被“攻擊”的理由。在履職過程中,充分發揮自己專業領域內的優勢和長處,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謀得正當利益,是其職責所在。

  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顏三忠認為,第一,任何公民,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都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和辯護,所以對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服務的對象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律師為公民、法人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是合法的,但必須依法提供辯護和法律幫助,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第一、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第二、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三、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第四、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等等。”顏三忠如是說。顏三忠稱,除此之外,律師正當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障。

  《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明確提出,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採取保護措施。因此任何侵犯律師依法執業,侵犯律師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必須依法追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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