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印發《關於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實施意見》

為解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難題,根據《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和中國殘聯等八部門《關於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5〕27號)及《中國殘聯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扶持政策的通知》(殘聯廳發〔2017〕35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山東省印發《關於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最大限度促進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實現輔助性就業。通過廣泛整合社會資源,搭建最困難群體就業、職業康復平臺,力爭到2020年底前,每個縣(市、區)至少建有一處示範性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全省實現輔助性就業殘疾人2萬人。

二、扶持對象

(一)輔助性就業,是指組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意願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的一種集中就業形式,在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和勞動協議簽訂等方面相對普通勞動者較為靈活。

(二)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組織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適當的生產勞動;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具備包括精神殘疾人服藥管理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與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相關勞動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與殘疾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殘疾人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

(三)輔助性就業機構同時具有庇護性、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性等特點,主要包括:工療、農療機構,其他取得獨立法人資格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各類企業、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等單位中附設的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工場或車間。

三、規範化建設

(一)機構組織形式。輔助性就業機構可以是依法在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民政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獨立法人單位附設機構(如工農療、庇護工場或車間等)。鼓勵、吸引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輔助性就業,逐步實現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支持用人單位為方便殘疾人異地創辦或與鄉鎮(街道)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

(二)就業強度要求。在機構中從事輔助性就業殘疾人的日工作時間不少於3小時、不多於4小時或周工作時間不少於15小時。

(三)機構功能設置。除具備輔助性就業功能外,機構應提供適合殘疾人工作、生活的無障礙環境和設施。可與殘疾人託養、日間照料、學習培訓、康復、文化體育活動等相結合,促進殘疾人身心健康。

(四)管服人員配備。輔助性就業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的規模配備一定比例的管理和專業服務人員,可依託當地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醫療服務保障機制。

(五)勞動生產穩定。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與相關企業、單位簽訂交易合同,且至少已開展勞動生產6個月以上。

(六)就業權益保障。輔助性就業機構應與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簽訂不少於6個月的相關協議,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就業安全防護。輔助性就業機構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同時應制定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組織安全學習和演練,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火災、溺水、觸電、煤氣中毒或房屋倒塌等惡性安全事故發生。輔助性就業機構應參加包括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在內的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提高應對各類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抗風險能力。

(八)管理制度建設。輔助性就業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實行殘疾人實名制個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檔,並建立工作日誌制度,做到一天一志。制訂和完善工作人員崗位守則、殘疾人員工守則以及工作考勤、安全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業務考核等制度。


四、扶持條件

滿足《中國殘聯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扶持政策的通知》(殘聯廳發〔2017〕35號)規定的基本條件且符合規範化建設要求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可提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各地應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創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對社會資本投資經營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有條件的殘聯應無償提供運營場地。

(二)資金補助。統籌省級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予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運營及殘疾職工社會保險和生產勞動等支出給予相關資金扶持。具體扶持項目和補貼標準,由各級根據機構安排輔助性就業人數、殘疾類別及殘疾人的報酬等情況,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組織精神殘疾人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三)稅費優惠。輔助性就業機構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辦理享受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收費優惠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特點,提供相關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信貸支持力度。開發適合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擔保方式,合理利率定價。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

(五)政府採購。地方政府可確定某些產品由輔助性就業機構專產專營,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購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六)政府購買服務。各地應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範圍。可將符合條件的機構中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崗位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範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提供服務。鼓勵和引導各類助殘志願機構、殘疾人服務組織等為從事輔助性就業的殘疾人提供各類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專業人員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中的作用。

六、有關要求

(一)各級殘聯要加快制定本地區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實施辦法落實扶持政策。引入第三方評估,加強檢查督促,強化保障服務,落實扶持政策,推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有序發展。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顯著成效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採取掛靠、掛名、虛報等“假用工”的機構,應追回補助資金或獎勵,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要監督落實好機構享受公用事業收費優惠政策。各級民政部門要促進福利機構中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發展。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加強扶持資金管理,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政府優先採購殘疾人庇護產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依法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重視並督促各地加大對機構在建設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機構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級稅務部門要依法落實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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