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2711 證券簡稱:*ST歐浦 公告編號:2019-198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了《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9-030)、《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44、075)和《關於新增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40),近日公司收到相關訴訟的進展性文書。現將相關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2018)湘01民初6148號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況

公司與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財證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一案,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新增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40)。

(二)判決或者裁定情況

本案經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查,第一,陳禮豪、田潔貞與湘財證券簽訂的《保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同明確約定,陳禮豪、田潔貞同意為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投資”)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的履行向湘財證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湘財證券在上述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陳禮豪、田潔貞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陳禮豪、田潔貞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中基投資追償。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本案中,歐浦智網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亦規定,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對外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法院認為,在判斷公司對外擔保效力時應當考量作出主體的真實意思,即是否通過股東大會決議,若沒有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則不屬於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公司應不發生效力。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總則部分的內容,其對公司內部治理進行了綱領性的規定,該條文屬於程序性的規定,用於規範公司的行為,債權人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擔保人提供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在事實上並非不能操作的內容。股東對公司具有控制權,若允許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且該擔保無需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即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會導致將公司經營至於不確定的狀態,使其成為公司控股股東的實際債務人,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佈之後,即具有公開宣示的效力,商事活動中的商事行為主體應當知曉並遵守,不能以其不知法律有規定而主張法律對其不適用。歐浦智網作為上市公司的事實,湘財證券應當是明知的,因此,在歐浦智網為其控股股東中基投資提供擔保時,湘財證券應當要求歐浦智網提供其股東大會對該擔保事項的決議。而通過查明的事實可知,湘財證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要求歐浦智網向其出具股東大會決議,歐浦智網亦不認可該擔保經過了股東大會的決議,且歐浦智網作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對外擔保情況均可以通過公開渠道進行查詢,但湘財證券並未盡到審查義務,因此在未經歐浦智網追認的情況下,該《擔保函》對歐浦智網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應當指出,民事主體在商事行為交往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因擔保效力問題發生損失,湘財證券可就該損失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購交易款91,430,000元;

2、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回購利息(以91,430,000元為基數,2018年7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7%計算,該款項應扣除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3,199,687.51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以91,430,000元為基數,2018年7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17%計算);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148,800元;

5、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230,000股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質權,若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各項給付義務的,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上述第一至第四項債權範圍內,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股票的價款優先受償;

6、被告陳禮豪、田潔貞對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第一項至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禮豪、田潔貞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7、駁回原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9,69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2018)粵06民初192號和193號案件案件

(一)(2018)粵06民初192號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況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與佛山市順德區指日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日鋼鐵”)、廣東順鋼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鋼鋼鐵”)、佛山市普金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金鋼鐵”)、佛山市順德區南大鋼管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大鋼管”)、佛山市遠東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鋼鐵”)、公司、塗思思、陳猛傑、陳紹權、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保管合同糾紛一案,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編號:2019-030)和《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44)。

2、判決或者裁定情況

本案經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順德指日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償編號為(2016)佛銀授合字第100008號的《授信額度合同》項下貸款本金1,880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計算,從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計算。同時,以2018年12月17日之前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自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計算複利,複利計至2018年12月17日止);

2、原告對被告順德指日、順鋼鋼鐵、普金鋼鐵、南大鋼管提供抵押的現存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三樂路樂從鋼鐵貿易物流加工區歐浦交易中心倉庫內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機器設備(動產抵押登記書0757順德0620160413002、0757順德0620160413001、0757順德0620160413003、0757順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決第一項與本院(2018)粵06民初19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其他實現債權、抵押權必要費用共同在最高債權本金餘額45,470萬元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3、被告順鋼鋼鐵、南大鋼管、遠東鋼鐵、普金貿易、塗思思、陳猛傑、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其他實現債權必要費用共同在最高債權本金餘額1998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順德指日追償;

4、在本判決第二項項下抵押動產折價、拍賣、變賣後,對於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仍未獲清償部分,由被告歐浦智網在該未獲清償部分範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5、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90,060.6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995,060.64元,由被告順德指日、順鋼鋼鐵、普金鋼鐵、南大鋼管、遠東鋼鐵、歐浦智網、塗思思、陳猛傑、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2018)粵06民初193號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況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與順鋼鋼鐵、指日鋼鐵、普金鋼鐵、南大鋼管、遠東鋼鐵、公司、塗思思、陳猛傑、陳紹權、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保管合同糾紛一案,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編號:2019-030)和《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44)。

1、被告順鋼鋼鐵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償編號為(2016)佛銀授合字第100009號的《授信額度合同》項下貸款本金24,237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計算,從201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計算。同時,以2018年12月19日之前各月應付未付的利息為本金,自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計算複利,複利計至2018年12月19日止);

2、原告對被告順德指日、順鋼鋼鐵、普金鋼鐵、南大鋼管提供抵押的現存於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三樂路樂從鋼鐵貿易物流加工區歐浦交易中心倉庫內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機器設備(動產抵押登記書0757順德0620160413002、0757順德0620160413001、0757順德0620160413003、0757順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決第一項與本院(2018)粵06民初19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其他實現債權、抵押權必要費用共同在最高債權本金餘額45,470萬元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3、被告順德指日、南大鋼管、遠東鋼鐵、普金貿易、塗思思、陳猛傑、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其他實現債權必要費用共同在最高債權本金餘額25,49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順鋼鋼鐵追償;

本案受理費1,259,126.6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1,264,126.61元,由被告順鋼鋼鐵、順德指日、普金鋼鐵、南大鋼管、遠東鋼鐵、歐浦智網、塗思思、陳猛傑、田潔貞、陳禮豪、金泳欣、吳佳怡、陳惠枝、劉秀娟、陳煥枝、吳毅環、田偉熾負擔。

三、(2018)粵0402民初11811號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況

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簡稱廈門銀行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編號:2019-030)和和《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75)。

(二)判決或者裁定情況

歐浦智網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402民初11811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70.21元由歐浦智網負擔。

四、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最終以審計報告結果為準。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公司與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回購擔保糾紛一案明確宣判,相關違規擔保事項無效,公司無需對中基投資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判決結果有利於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將對公司的同類別涉訴案件的處理產生積極的影響。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湘01民初6148號。

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粵06民初192號。

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粵06民初193號。

4、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9)粵04民終2349號。

特此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1月12日

證券代碼:002711 證券簡稱:*ST歐浦 公告編號:2019-199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延期回覆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於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中小板問詢函【2018】第889號)(以下簡稱“問詢函”)、《關於對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9】第30號)(以下簡稱“關注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前就問詢函、關注函相關事項做出說明並對外披露。

收到函件後,公司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對函件的回覆工作,並協調有關方對涉及的問題進行核查。鑑於有關方完成對函件中涉及問題的核查尚需一定時間,為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延期至2019年11月12日前回復《問詢函》、《關注函》。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延期回覆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19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問題需進一步核實,無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覆工作,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預計將於2019年11月19日前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問詢函、關注函的回覆並披露。

證券代碼:002711 證券簡稱:*ST歐浦 公告編號:2019-200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新增訴訟的公告

近日,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了法院相關涉案材料。現將訴訟材料的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1、案號:(2019)閩01民初1816號

1、管轄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原告:福州恆源誠順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恆源誠順”)

3、被告:歐浦智網 第三人: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投資”)

4、事實和理由:

2018年5月,第三人中基投資與原告恆源誠順簽訂編號:鵬翔1號《借款合同》,約定第三人中基投資向原告恆源誠順借款4180萬元,期限從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利率年6.6%。逾期罰息按日0.08%確定。陳禮豪、陳倩盈提供連帶保證擔保。2018年5月18日,被告歐浦智網向原告恆源誠順出具《擔保函》,為第三人中基投資的前述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2018年5月21日,原告恆源誠順依約向第三人中基投資出借款項4180萬元。因第三人中基投資違約,2018年7月,原告恆源誠順對第三人中基投資、陳禮豪、陳倩盈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息並賠償律師代理費。

2018年12月28日,原告恆源誠順向被告歐浦智網發出《要求履行擔保義務的函》,但被告歐浦智網至今未履行擔保義務。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5、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歐浦智網對第三人中基投資應償還原告恆源誠順的借款本金38437991元及利息(以3843799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及律師代理費10萬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請求依法判決歐浦智網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財產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6、進展情況:

相關事項尚未開庭審理。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經公司內部梳理,上述訴訟事項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及相關決策程序審議批准。針對訴訟事項,公司高度重視,主動採取各項應對措施,積極主張公司權利,充分保障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目前,訴訟事項已進入訴訟程序,但尚未取得最終判決,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董 事 會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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