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把驢咬了→驢受驚→踢壞百萬奧迪!責任如何分配?

狗把驢咬了→驢受驚→踢壞百萬奧迪!責任如何分配?

首先,導致奧迪車主受到損害的直接原因是驢踢了他的車,這個屬於動物侵權,應該由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一個無過錯的賠償責任。

當然這種驢拉的車,是不能上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的,這個問題就是一個行政法的問題,我們把它先放一邊,就單純的從民事角度來講。

動物侵權,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沒問題。但這道題有個特殊之處,就是驢為什麼踢奧迪車呢,是因為"第三狗"的原因,不是第三人的原因,是"第三狗"的原因導致了動物侵權。那實際上呢,也是一個第三人原因導致的一個動物侵權。狗的飼養人管理人要和驢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一個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在這個不真正的連帶責任裡面,奧迪車主既可以訴驢的主人,也可以訴狗的主人,如果訴的是驢的主人,驢的主人可以向狗的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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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要說,狗為什麼會咬驢呢?是因為奧迪車主鳴笛,那麼對於奧迪車主的鳴笛行為來說,這個行為如何認定呢?就要看他是正常鳴笛還是不合法的鳴笛。如果在正常行駛中正常鳴笛了,那麼奧迪車主沒有責任;但比如這裡面有一些特殊規定或者處在特殊路段或特殊情況,比如是禁止鳴笛的路段,那麼奧迪車主就是一個受害人過錯,受害人過錯可以進行過錯相抵。

總結來說就是一個第三人原因導致的動物侵權,驢的飼養人管理人和狗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

當然其實問題的根源還在於狗的主人沒有對狗形成約束(牽繩等),如果狗被狗主約束,即使奧迪車主鳴笛,狗也不會跑到驢車下,所以最終的責任由狗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是比較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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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察日報”文章則認為車主的損失應當由驢主人承擔,理由如下:

如果說將這個故事改為狗將車刮壞或者驢將車踢壞,亦或者狗和驢打架時共同將車弄壞,那麼因果關係都會清晰很多,直接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劃分責任即可。而在本案例中,難就難在狗先咬了驢,然後驢再去踢了車。同時由於狗對車並沒有直接的威脅,所以驢對車的損壞不適用介入因素,分析起來也就相對複雜一些。

那能不能將責任歸結於狗主人呢?答案是:不能。

有人說:狗不咬驢,驢就不會踢車,所以有因果關係,得負責。其實驢主人也是這麼想的。我們應當知道,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因果關係的作用其實都是在探討究竟應該將不利的結果歸結於誰。過分地否認因果關係就會不利於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而過分地拉長因果關係的鏈條就會不適當地擴大打擊面,讓無辜的人去承擔責任。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甲做了違法的事情,有人說應該在把他送進監獄的同時把他的母親也送進去。因為沒有他母親,哪裡會有他呢?沒有他,哪裡會有違法的事情發生呢?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狗主人只需要對驢被咬傷負責任,因為具有因果關係。但是至於驢又把車踢了,這是狗主人能設想到的嗎?連踢車的驢主人都想不到,狗主人當然更想不到。所以這樣很異常的結果是不應該歸結於狗主人的,不然就不適當地擴大了懲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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