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償還個人債務,我已經把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賣掉了,房屋買受人已經將房款50.08萬元打入法院標的款賬戶。”2019年11月11日,被執行人邱某來到尋烏法院,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近些年,邱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困難分別向陳某、劉某、梅某3人欠下債務,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被執行人需償還借款共計人民幣30.5萬元及利息。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該院找到被執行人邱某,經調查瞭解,邱某因做生意虧損導致家裡生活非常困難,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子女仍在讀書,並沒有餘款償還債務。
陷入困境的邱某沒有想過逃避,表示會將自己名下位於尋烏縣左岸香桂小區的唯一住宅賣掉用於償還債務。2019年11月8日,在徵得申請執行人陳某等三人同意的基礎上,被執行人邱某以人民幣50.08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了盧某,盧某當天將錢打入該院標的款賬戶。
人,以誠為本,以信為天。欠債並不可怕,可怕的是躲避債務喪失誠信;被執行人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只有積極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才能避免墮入失信“深淵”,守護住自己的誠信度。
閱讀更多 尋烏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