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糾紛中溫度不達標占首位,法官提醒:測溫證據認定需要雙方認可

北京市三中院今天上午通報,該院自2017年至2019年10月,轄區法院受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案件逾三萬件,二審案件共453件,案件呈現逐年小幅上升態勢。據統計,供熱溫度未達標,供暖設備損壞案件佔比近六成,而實踐中,當事人單方製作形成的測溫證據,往往難以充分證明供熱當時的室溫狀態。

供暖糾紛中溫度不達標占首位,法官提醒:測溫證據認定需要雙方認可

資料圖 甘南 攝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在供熱糾紛案中,採暖用戶主張供熱企業未提供合格的供熱服務、室內溫度不達標或認為未供熱,要求減免供暖費的佔比最高,約為57.5%。採暖用戶的訴訟理由包括:供熱企業未履行維修義務、未按要求及時測溫、無供熱設施,或某一間起居室溫度不合格等。

侯軍介紹,《溫度測量規定》以及《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按面積計費版)》均規定,本市法定採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確定的採暖期內(以下統稱採暖期),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範的住宅,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室溫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與用戶的約定,採暖室溫質量為合格;臥室、起居室室溫低於18℃或不符合與居民用戶的約定,採暖室溫質量為不合格。

當用戶發現室溫低於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的,可向供熱企業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自接到用戶測溫申請當日與用戶約定進行入戶測溫。同時,測量需符合室內檢測環境的要求,包括屋內是否與無外保溫的空間連通;用戶有無自行擴大采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有無自行拆改、移動、更換室內供熱採暖設施等。因此,供熱企業提交的測溫記錄應當具有采暖用戶簽字確認,缺少採暖用戶簽字的記錄屬於單方製作完成的測溫證據,難以證明室溫情況。

同理,採暖用戶遞交自行測溫記錄,若無供熱企業的認可亦屬於單方測溫證據。若採暖用戶不認可供熱企業的測溫報告,可以申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室溫檢測。因此,第三方的測溫結果或具有雙方簽字的測溫記錄具有更高的證明力。

此外,根據今年最新的規定,對執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不得實行超高加價。以往,在特殊戶型如LOFT或下沉式戶型中,對於超高面積系加倍收取供暖費,但該規定今後將不再執行。

記者:王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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