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發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這些區域不經批准“放炮”,罰!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市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優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濟寧中心城區相關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材料製成,引燃後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爆竹、禮花彈、電子炮等。

二、以下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濟寧主城區(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淄礦集團鐵路專用線以南,東外環路以西,臨菏路以北,105國道向南至濟寧大道向東至濱河路向南一線以東;

(二)兗州區北環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東,豐兗西路—大禹南路—南環城路—日蘭高速一線以北。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時間不得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四、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製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拒絕、阻礙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大人民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製品的行為進行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

十、禁放工作納入大氣汙染防治考核,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各部門、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隊伍、強化監督巡查,督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宣傳、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黨員幹部要帶頭遵守本通告規定,在全市範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良好氛圍。

十二、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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