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一、審核結果

  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二、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國鐵集團下屬單位的鐵路線路中,與京滬高速鐵路24個車站或車站所在城市的其他車站存在的點到點平行線路主要包括京滬普速鐵路、京滬輔助通道、京津城際鐵路和滬寧城際鐵路。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京滬輔助通道與發行人是否存在替代性、競爭性和利益衝突,是否構成同業競爭;(2)發行人與京滬普速鐵路、京滬輔助通道和滬寧城際鐵路不構成同業競爭的理由是否充分,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或主體從事鐵路運輸業務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障礙。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採用委託運輸管理模式對京滬高速鐵路進行運輸管理。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發行人向開行的非擔當列車的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線路使用服務、接觸網使用服務、售票服務、車站上水服務等路網服務的定價原則與公允性;(2)國鐵集團《鐵路運輸收入清算平臺管理辦法》(鐵總資金〔2016〕208號)的主要內容,發行人是否具備定價權;(3)根據修訂的《委託運輸管理合同》,說明以動車組列車服務費、基礎設施設備維護和車站旅客服務費為基準綜合單價,並統一按照6.5%的增長率來確定2019年及以後年度費用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影響;(4)發行人確認的收入和費用標準的公允性與合理性,是否具備合理的定期調整機制;發行人是否具有上述收入和費用標準制定和調整的決策參與權利和共同協商能力;是否存在票價大幅下調、採購價格大幅上調從而實質影響發行人盈利能力的風險;(5)發行人關聯交易佔比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進一步降低關聯交易佔比的措施及其有效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後擬全部用於收購京福安徽公司65.0759%股權。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京福安徽公司已有線路、在建及規劃線路情況,上述線路在高鐵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旅客流量比較指標,與發行人線路的協同效應、未來發展規劃等,說明利用募集資金收購京福安徽公司的必要性與合理性;(2)結合京福安徽公司報告期的資產規模、經營和盈利狀況、未來資金需求、未來盈利和扭虧預計,說明利用募集資金收購京福安徽公司的合理性與謹慎性;(3)結合資產評估方法與結果,說明在京福安徽公司持續虧損情況下被收購股權作價500億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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