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證券一營業部4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反洗錢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9號顯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環路證券營業部存在2018年度未完成CISP任務報送累計達20次;未按要求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13名證券經紀人檔案管理不到位,1名證券經紀人未進行崗前培訓,1名證券經紀人證書未按要求發放,1名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未及時變更等;客戶適當性、反洗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對開通科創板權限客戶的信息進行核實排查,未及時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四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問題反映出東海證券福清中環路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東海證券福清中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據2018年年度報告,東海證券的第一大股東為常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59%;第二大股東為山南華聞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22%;第三大股東為山金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9%。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關於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環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8年度未完成CISP任務報送累計達20次;二是未按要求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三是13名證券經紀人檔案管理不到位,1名證券經紀人未進行崗前培訓,1名證券經紀人證書未按要求發放,1名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未及時變更等;四是客戶適當性、反洗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對開通科創板權限客戶的信息進行核實排查,未及時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

以上事實有CISP系統任務完成記錄、監管談話紀要、經紀人檔案、書面說明等相關證據證明。

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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