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小區廣告可以有 業主收益應該有

邯鄲:小區廣告可以有 業主收益應該有

小區裡的廣告。

一些小區的公共區域,經常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廣告,那麼,廣告收益該歸誰所有,對於這部分收入如何使用?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

大多數業主對公共收益不甚瞭解

日前,家住天澤園的楊先生走進單元樓電梯,裡面張貼的一則廣告引起他的注意。閱讀內容後,楊先生髮現這已不是前天回家時看到的那條汽車廣告了。“小區剛建好的時候,還沒有什麼廣告,最近幾年多了起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更換。”楊先生說。

廣告“入侵”居民小區的現象並不鮮見。記者走訪發現,很多小區內隨處可見電梯框架廣告、招貼廣告、戶外廣告等。

“其實廣告收入是小區公共收益的一部分。這些費用大部分成了物業的隱性收入。”市區一家廣告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坦言,其實他們廣告公司也不怎麼掙錢,商家所交的費用80%都給了物業。

大多數業主對小區公共收益並不瞭解。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小區業主,不少人表示,對於廣告費、進場費、佔地費等諸多公共收益情況知之甚少。

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示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建築物共有部分由業主共同所有,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產生的收益應屬於業主共同所有。

“大多數物業企業都是將這部分錢收入自己囊中,用於填補物業支出。”果園路某小區物業經理李偉濤告訴記者,沒有多少物業企業願意公示賬目,“物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物業費,但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一定的。隨著物業人員的人工、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等諸多成本的增長,很多物業企業的物業費都存在一定缺口,比如小區照明燈需要維修時,就直接從這部分收入裡出了。”

“物業企業收取小區公共收益後,如果真正用於小區日常管理和建設,多數業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操作中一定要注意兩個問題。”李偉濤介紹,“首先,物業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其次,經營的收益和支出應當公開,具體用項得合法(包括支付部分經營費用和分配給業主)。如果物業企業違規取得收益,且不按規定使用,業主有權要求物業企業對經營收益和支出進行公示。”

律師:廣告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每次問物業廣告費收了多少,用到哪裡去了,他們都是支支吾吾,讓我們找經理,經理又避而不談。”採訪中,不少業主對成為“糊塗賬”的公共收益表示不滿。

邯鄲市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菊說,“小區業主要想真正成為小區公共收益的主人,最基礎的就是完善業主大會制度,成立業主委員會,理清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

針對此事,劉秀菊律師明確表示,按照《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另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電梯、小區公共區域屬於共有部分,因此,其收益的支配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們有權決定其廣告費支配。若物業公司私吞廣告收益,業主們可走法律程序維權。(邯報融媒體記者李治勇/文範文平/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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