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拆遷過程中,委託了代理人,還可以撤銷或變更嗎?需要注意什麼?

上海韓律師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它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踐中由於公權力的介入使原本應當平等的拆遷行為變得並不平等,拆遷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要從拆遷中獲利,不只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甚至還在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耍手段、有貓膩、設置種種陷阱。那麼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應當如何拆遷維權?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如下:第一,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後,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即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後,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實踐中接觸到很多類似案件,大多都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這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並製作好合同後,再行簽署。

  三、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房屋不在拆遷範圍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範圍之內,故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範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後,通過法律調查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範圍之內,確定徵收拆遷項目的實質範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後修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已經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被拆遷方動了手腳,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人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後面的程序,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交付拆遷人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

  這提示拆遷方儘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後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採取法定的錄音、錄像等手段來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脅迫”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舉證嚴重困難的事實,多數案件都存在敗訴風險,再次就是法院基於保護交易的考量,在無嚴格、合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駁回當事人受到欺詐脅迫的主張。

  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兩種: (一)指除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簽訂的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實踐中由於經法院特殊程序的認定極其複雜,證據的完備程度、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能力都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建議大家儘量謹慎,不要等到簽訂後再去補救。

  七、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繼承房屋的產權情況較為複雜,房屋為共有。關鍵點在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拆遷人與其中部分共有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

  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僅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託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部分共有人簽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部分共有人在無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與拆遷人簽訂的協議,依法應確認無效。

  八、可以適用以下幾種情況來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的: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該協議的主體一方不是法定的拆遷主體。(如拆遷指揮部、無委託關係的主體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4、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

  5、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6、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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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及權限內的行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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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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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一下。

委託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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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代理人,但在變更之前,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仍然有效。

具體解讀】:

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簽署合同的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範圍之內,且代理行為本身,即簽署的合同不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則簽署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有權依法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取消委託代理人資格或者變更委託代理人,但在取消代理人資格之前,代理人已經簽署的合同仍然有效,即之後取消代理人資格的行為,並不影響此前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被代理人取消原代理人資格後,且已有明確表示,如明確通知了第三人,若第三人在明知原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已被終止之後,仍然與原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原代理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上海韓律師


可以撤銷,但對於受託人在代理權限內已經做出的行為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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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 但對於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內已完成的委託事項應予以認可


有啥說啥實事求是


以撤銷,但對於受託人在代理權限內已經做出的行為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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