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要離婚 婆婆索要出資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兒子結婚時,為了討兒媳歡心,婆婆給首付了房款,又轉了10萬元至兒媳銀行卡。離婚時,婆婆索要此款,能否獲得法律的支持?

  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陳輝與李菲,經他人介紹相識,並於第二年10月末登記結婚。

  登記後的第二天,夫妻倆便一同到高新區購買了兩室一廳的現房,產權登記為夫妻共同擁有。當日,作為婆婆的孫某,為兒子兒媳交納了26萬元的首付款;此後,婆婆又往兒媳婦李菲的銀行卡里,轉了10萬元錢。

  讓人沒想到的是,陳輝和李菲因婚前缺乏瞭解,感情基礎不牢,結婚後,兩人常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傷心之下,李菲於2018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陳輝離婚。

  婆婆孫某知道後,不希望兒子和兒媳婦離婚,想維持二人的婚姻關係,可兒媳說啥不同意,還鬧上了法庭。孫某無奈之下,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兒子、兒媳訴至法院,要求兒子陳輝和兒媳李菲,共同償還自己借給二人的36萬元債務。

  原告孫某訴稱,26萬元是借給二被告的,另外10萬元也是借給二被告的。

  被告李菲辯稱,雙方間不存在借貸關係,也無借款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菲稱,先期的26萬元屬於贈與,另外10萬元系原告給付自己的彩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主張的系民間借貸糾紛,此糾紛的法律特徵是雙方確立借貸關係,即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或由借款人出具借條,由出借人給付借款。

  本案中,原告並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條或欠條,僅提供了原告給被告李菲轉款的憑證及給開發商轉交房款的憑證。

  而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轉款,存在多種可能性,李菲否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係,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

  且二被告購置房產,系在登記結婚之後,原告為其交納首付款26萬元的行為,亦在二被告結婚登記之後。

  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婚後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出資的,應視為贈與。

  且二被告離婚案件,正處於審理階段,現原告主張的借款,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故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鑑於上述情況,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大慶晚報記者 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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