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19時30分許,在江津區濱江大道榮華路段,一名正在過斑馬線的男子李某(男,59歲)被一輛飛馳而來的小車撞倒在地。肇事駕駛員沒有下車查看傷者情況,而是選擇了駕車逃離現場。當時正值大家晚飯後出門散步的時間,瞬間引來了許多圍觀群眾,有目擊者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
民警到達現場時
傷者躺在地上,神情痛苦
地上留有肇事車輛的些許散落物
其中,包括一個車輛的左側後視鏡
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者,民警瞭解到,肇事車輛為一輛白色小車,沒有號牌,車頂有行李架。沿濱江大道從榮華方向往小西門方向去了。民警勘查完現場,待傷者被救護車安全接走後,立馬回到支隊,根據肇事車輛逃逸路線調取沿途監控視頻;根據車輛外形特徵查找肇事車輛。
很快,一輛白色的小型新能源轎車及駕駛員面部特徵浮出水面。
通過分析,肇事車輛是一輛江鈴新能源轎車,車型是E100。接下來的幾天,民警對江津新能源汽車市場進行了大量走訪,對多輛疑似肇事車輛進行了逐一排查。
終於,於12日18時41分許找到了嫌疑人(男,55歲)的家,雖然疑似肇事車輛還停在家門口,車輛左側後視鏡還處於缺失狀態,但是嫌疑人劉某對自己肇事逃逸一事卻拒不承認,即使到了支隊,也始終含糊其辭、避重就輕。
但事實就是事實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大量的證據面前
當晚9時許
劉某終於如實供述了
自己9日晚肇事逃逸一事
(肇事車輛)
(肇事車輛)
調查中民警得知劉某的這輛肇事車是領取了車牌的,但是劉某一直沒有懸掛。而且劉某沒有小車駕駛證,僅有的摩托車駕駛證也在去年因酒後駕駛被扣了12分,至今未來參加學習和考試。
目前,傷者還在醫院接受醫治,暫無生命危險。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普法小課堂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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