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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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認定為工傷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那麼,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網友諮詢:員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想知道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

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要鴻志律師解答:

工傷,如果不是重大事故罪,則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單位或社保部門應當賠償補助金。

工傷死亡賠償的標準: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範圍:詳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要鴻志律師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屬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因用工主體的不同,造成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不一,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合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死亡,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用工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統籌機構向死者親屬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向死者親屬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造成勞動者工傷死亡,按勞動部2003年19號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非法用工單位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沒有劃分具體的賠償項目,該辦法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製定的,該賠償應屬工傷死亡賠償金。有些省級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煤礦發生工傷死亡事故一次性賠償不低於20萬元,其他礦山不低於15萬元,也屬工傷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個人(含自然人合夥)僱工非法開採發生的礦難,由於個人非法私挖亂採,不屬於合法的用工主體,礦主與遇難人員之間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而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此時的賠償金應屬人身損害賠償。由於各級人民政府對小煤礦、私營煤礦、個人私挖亂採的管理和打擊力度逐年加大,個人私挖亂採的現象很少存在。

1990年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院的,1993年,從事律師職業。從業25年以來承辦了上千件的民事經濟和刑事案件。有著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本律師本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辦案理念,為委託人維護最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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