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不賣東西只拉人頭犯法嗎,如何認定傳銷犯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那麼,傳銷不賣東西只拉人頭犯法嗎,如何認定傳銷犯罪?

網友諮詢:我想問下傳銷也就是他們說的直銷拉人頭的算不算犯法呢?

傳銷不賣東西只拉人頭犯法嗎,如何認定傳銷犯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魯超律師解答:

傳銷不賣東西只拉人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傳銷不賣東西只拉人頭犯法嗎,如何認定傳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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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超律師解析:

傳銷的行為表現: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銷與傳銷

1. 推銷的商品不同。傳銷的產品大多是一些沒有什麼品牌,屬於質次價高的商品。而直銷的商品大都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國內外有一定的認知度。

2. 推銷員加入的方式不同。傳銷是要求推銷員加入時上線要收取下線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購物或資金形式收取“入門費”。

3. 營銷管理不同。傳銷的營銷管理很混亂,上線推銷員是通過欺騙下線推銷員來獲取自己的利益。採用“複式計酬”方式,即銷售報酬並非僅僅來自商品利潤本身,而是按發展傳銷人員的“人頭”計算提成。

直銷的管理比較嚴格,推銷員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錢接觸的。自己的業績由公司來考核,由公司進行分配。

4. 根本的目的不同。傳銷的根本目的是無限制地發展下線,千方百計通過擴大下線來賺錢。而直銷最終面對的終端用戶是客戶,進行商品交易。

魯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組織與員工促進中心法律諮詢師,中國羽絨工業協會顧問律師,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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