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兄弟,我被拒賠了。”

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為什麼呢?說起來也是他自己的鍋。當初在投保填寫健康告知的時,他在“1年內有無手術”那一欄,填寫了“無”。但是,他之前確實有做過一個小手術,感覺影響不大,且現在完全好了。

因為怕拒保,再加上他之前聽保險代理人說過,只要保險合同滿兩年就一定能獲得賠付,於是,他隱瞞了真相。

現在要理賠了,卻直接被保險公司拒賠,原因就是未如實告知。

一、帶病投保是拒賠的重災區

買保險,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知道如何避開拒賠的雷區!那保險拒賠原因有哪些?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隨機搜索了50個保險拒賠的案例,通過分析拒賠原因,以下5種情況下保險可能拒賠:未如實告知、等待期出險、不屬於約定疾病、疾病未達到約定狀態及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

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在50個保險理賠糾紛案例中,有41個是因為帶病投保而被保險公司拒賠,佔比高達82%,是保險拒賠的最主要原因。

比如,有高血壓、糖尿病病史的客戶隱瞞病情投保,後來出現心肌梗塞,因而拒賠;

客戶檢查有甲狀腺結節,帶病投保,不到一年時間確診患了甲狀腺癌,被保險公司拒賠;

客戶體檢診斷為肝佔位,投保重疾險,幾個月後確診為肝癌,因而拒賠;

……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很多投保客戶抱有僥倖心理,認為理賠時保險公司不會查到自己的檢查或住院報告,所以刻意隱瞞病情,帶病投保,結果遭遇拒賠,也是合乎法理的。

任何一個帶病投保賠付的情況,對於身體健康、或者遵循如實告知的客戶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因為多一個帶病投保賠付的案例,就會影響重疾險的正常費率,保費計算時就會考慮到這些因素,從而增加了大家買保險的保費開支。帶病投保,這是我們極不支持的投保行為。

二、不可抗辯究竟“抗辯”的是什麼?

先來看看《保險法》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翻譯成人話就是:買保險前要如實告知身體健康情況。

未如實告知的,如果是無心之過,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予賠償,並退回已繳保費;如果是蓄意隱瞞重要情況,保險公司除了有權解除合同,拒絕賠償以外,還可以拒絕退回保費。

從保險合同成立開始算,由於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合同超過2年後,保險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發生了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兩年不可抗辯僅僅是指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超過兩年後不得因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畫重點,是不能解除合同,但不等於可以理賠,概念別混淆了!而能不能理賠的關鍵是有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事故在合同的“保險責任”裡面都有描述,這個是最重要的部分,決定最終能不能賠!

兩年不可抗辯的注意事項

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和過往的案例,發現這幾種情況需要大家特別注意!

1、一年期的保險

常見的醫療險和意外險,由於滿足不了生效兩年的基本條件,所以一般來說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2、兩年內發生保險事故,兩年後提出理賠

結果會被保險公司拒保,因為這兩年指的是從合同生效到發生保險事故的時間,而不是到申請理賠的時間。所以仍然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3、投保前發生了重疾,兩年後申請理賠

重疾險的定義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並且過了等待期後才是保險事故。

比如小王買保險的時候就已經患有肝癌,但並未告知;兩年後,拿著肝癌的診斷報告去申請理賠,很顯然不屬於首次罹患的定義,也不屬於保險事故的定義,所以會被保險公司拒保。

4、投保前患有疾病 A ,兩年後以 B 申請理賠

比如小王在體檢中查出有乙肝,之後他買了份重疾險,並隱瞞該情況。兩年後得了腦中風,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這兩種疾病的關聯性很小,所以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但如果是得了肝癌,結果大概會被拒保,因為兩者有很大的關聯性,如果不服,就去法院打官司,一審二審終審,一套流程下來打個三五年都是常事,所以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三、帶病投保,扛過2年理賠的可能性有多大?

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誕生後,保險公司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將保險責任約定為“初次罹患”的疾病。也就是說,即使熬過兩年,投保前所患疾病,保險公司依然不賠。實務中,有些保單生效超過兩年,但因投保人故意帶病投保以騙取保險金的主觀意願明確,法院仍判定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給大家舉一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刊發過的案例。

陳某父親於2010年8月10日至8月24日在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肺腺癌”;

2010年8月25日,陳某在明知其父病情的情況下,仍然為其父投保人身保險(保額8萬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險(3萬元);

之後其父又連續因“右肺腺癌”住院9次,但均未申請理賠……

2012年9月11日(合同成立已滿兩年),陳某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保險公司調查後,解除合同,並且拒賠;

2012年10月24日,陳某及其父親上訴法院,但在二審時主動撤訴;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陳某父親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療;

2014年3月24日,陳某父親因病死亡。

陳某再次上訴法院,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8萬元,法院以雙方合同已於2012年9月17日解除為由,對陳某的訴請予以駁回。

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四、如實告知,其實是對自己負責

因此,如果真是對自己負責任,請一定要如實告知,等待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

若身體真的好,選擇權其實完全掌握在你手裡;健康真有問題,也別急,不妨試試智能核保,或3-4家同時投保,再從中選擇結果對你最有利的。

保險作為一種以轉移風險為目的的特殊交易,其實最完美的結局,是風險並未發生;次一級的,才是安安心心投保,順順利利理賠;最讓人痛心的,則莫過於,在最好買保險的時候沒買,等到保險公司挑你的時候,卻又“劍走偏鋒”,自己給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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