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鑑定的計價標準是合同約定單價的編制依據,可採用

案情簡介

中皓德大申請再審稱,(一)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即層高2.9米增至3.15米涉及的造價金額。根據2010年8月9日中皓德大出具的《說明》和2013年3月1日雙方會議紀要精神,層高增加部分經甲乙雙方進行測算後計入平米單價,工程量增加部分作為設計變更處理。層高增加並未改變高層建築設計佈局,建築材料無變化,只是牆體高度增加,涉及鋼筋、混凝土增量引起費用增加,完全可按雙方協議僅鑑定增高0.25米牆體引起的增加造價。雙方對住宅工程採用“單平米包乾價格”亦無爭議。鑑定機構如果認為沒有2.9米圖紙的情況下不能對增加部分造價進行鑑定,則應當按照規定終止鑑定。其按照3.15米圖紙對全部工程進行造價鑑定,不符合法院鑑定委託書要求及雙方協議約定,所作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予以採信。

「最高院案例」鑑定的計價標準是合同約定單價的編制依據,可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一、二審判決採信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確定案涉工程造價是否正確,也即按照3.15米圖紙對案涉全部工程進行造價鑑定是否違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從已經查明的事實看,雙方簽訂協議後,案涉工程進行了設計變更,從層高2.9米增加到3.15米,中皓德大再審申請時對此亦不否認。該設計變更屬於風險範圍以外應當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事項。中皓德大提交的2010年8月9日《說明》中雖提出“增加部分經甲乙雙方進行測算後計入平米單價中”,但該《說明》僅系中皓德大單方出具,其上並無二十二冶印章,無法證明是雙方的合意。在2013年3月1日的會議紀要中,雙方對此達成的共識為“樓層層高由於從2.90米增加到3.15米,工程量增加部分作為設計變更處理。”但對於該設計變更部分如何計價,紀要並未進一步明確。

「最高院案例」鑑定的計價標準是合同約定單價的編制依據,可採用

訴訟中,對於層高2.9米增加到3.15米需要增加的工程造價如何計算,鑑定機構在二審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時的答覆為,根據《施工協議》第五條第3項約定,鋼筋指標和砼指標變化超過2%的,1305元的平方米單價即需要作出調整,但因層高從2.9米增加到3.15米,在沒有2.9米層高圖紙的情況下,其無法作出對比。從2.9米變更到3.15米屬於重大設計變更,原定指標已經不適用於案涉工程。而且,雙方在《施工協議》中約定的每平方米1305元是有編制依據的,即套用2008年河北省定額標準。鑑定時以該編制依據進行計價,也符合《施工協議》的約定。對於鑑定機構要求的原2.9米層高設計圖紙,二審法院責成中皓德大提交相關證據,但其無正當理由未予提交。在無法單獨就增加部分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二審判決採信鑑定機構對全部工程造價所作的鑑定意見,並無明顯不當。且根據鑑定機構回覆意見,其雖對全部工程進行鑑定,但鑑定採用的計價標準亦是《施工協議》約定平方米單價的編制依據,實質上並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本意。中皓德大再審中亦未提交2.9米層高的設計圖紙,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最高院案例」鑑定的計價標準是合同約定單價的編制依據,可採用

法律評析

建設工程領域,施工中存在變更的情況並不少見,但當事人往往對變更部分如何計取工程款常常被忽略,最終無法解決的情況之下而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不得不採取鑑定的方式來確定工程價款,然而如何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往往也是一個難題。本則案例通過對原合同的單價的計算依據予以還原來確定新的工程價款,更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皓德大集團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團天津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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