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讓這位吉林市市民差點“血本無歸”

一字之差!讓這位吉林市市民差點“血本無歸”

市民張先生想要購買家電

在一家商店

他交了200元“定金”

沒想到想要退款時

遭到商家拒絕

無奈,張先生到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昌邑分局解放路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解放路所)投訴。近日,經過解放路所執法人員調解,該商店向張先生退回200元錢。

據張先生講,日前,他在一家電器商店準備購買價格為2000多元的油煙機。“當時我還在猶豫,但商店的服務人員說,如果不抓緊買,就要漲價了。”張先生說,他顧不上多想,當即交了200元“定金”。但張先生回到家才知道,兒子已經買了油煙機。張先生遂找到商家,索要“定金”,遭到拒絕。張先生認為,商家涉嫌商業欺詐,所謂的漲價,其實就是幌子。

解放路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核實。該電器商店負責人稱,之所以不同意退回“定金”,是因為張先生違約,無權要求返還。之前廠家說這種油煙機近期要漲價,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廠家的漲價通知,不存在商業欺詐,且已通知廠家發貨了。

據執法人員介紹,依據“合同法”“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

而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意義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即使張先生違約,商家也應如數返還。通常情況下定金使用在定製商品中,如果在非定製商品中作為“定金使用”應事先明確告知,徵得對方同意。本糾紛中,商家既沒有告知,也沒徵得張先生同意,擅自把訂金當做定金使用,涉嫌存在混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定作的商品除外。張先生購買的是訂購商品,不是定製商品,應當享受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執法人員調解,該家電商場向張先生退回了200元“定金”。經核實,張先生反映的商家涉嫌商業欺詐行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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