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禍從天降,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隨手扔出窗外的東西或許很輕,但降落砸下的後果很重。

近年來,我們目睹了太多起“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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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上海南京路上的一塊廣告牌掉落,砸傷六人砸死三人。

南寧一熊孩子從24樓扔下兩個4磅重的槓鈴,一個砸壞了三樓的地磚,一個反彈到隔壁鄰居家。

合肥某小區頻繁發生高空墜物現象:

一瓶辣椒醬被扔下,砸破了大眾的天窗;

一個空酒瓶被扔下,砸爛了桑塔納的玻璃;

一個大西瓜被扔下,砸凹了凱迪拉克的車頂;

警方前來調查現場時,一口鐵鍋又被扔了下來……

許多物業不得已為小區保潔人員配置了鋼盔,阿姨們老淚縱橫:不戴頭盔老命都沒了!

誰在從天而降?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1、菜板無頭案

2001年6月,濟南市孟老太在進入自家居民樓道入口之際,被一塊從天而降的菜板砸中頭部,當場昏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機關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屬將該樓二層以上15家住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5674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裁定。經申訴,再審仍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該案成為一起無法查實真兇的無頭懸案。

2、菸灰缸血案

2000年5月凌晨,重慶市郝某在家附近被一隻從天而降的3斤重菸灰缸砸中,當場昏迷。經過39小時搶救、昏迷70多天、花費14萬醫藥費後,其脫離生命危險,卻永遠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機關偵查後,未能查明加害者。郝某將該樓的開發商以及可能丟菸灰缸的24家住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各賠償8101.5元,共計17.8萬餘元,開發商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案成為全國首例高空拋物“連坐”賠償案。

3、玻璃謀殺案

2006年5月,深圳市小學生小宇在回家的路上,被“好來居”大廈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中頭部,當場死亡。

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未找到兇手。小宇的父母將該大廈的物業公司及二層以上的73戶業主告上法庭,提出76萬餘元的民事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餘元,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原告和物業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由73戶業主每戶補償4000元共計29.6萬元,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該案的業主和物業,歷經了兩審責任認定的反轉。

4、高空墜糞案

2012年1月,上海市李某經過某小區陽臺前的馬路時,被一包從天而降的糞便砸中了右肩,李某所穿的高檔羽絨服和羊毛衫被汙染。

民警及社工至現場查看併到該樓301、401、501、601室逐一詢問,住戶均否認拋擲糞便。李某將上述4名住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衣物損失費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由4名住戶各補償原告150元,駁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該案屬為數不多的未致人傷亡卻令人心塞的事件。

5、黃狗砸人案

2018年4月,廣州市張某被一條從天而降的大黃狗砸傷,造成高位截癱,整個身體只有頭部能活動,肌肉全面萎縮,餘生只能在病床上度過。

由於砸人的黃狗是可以自主移動的活物,且早已跑得無影無蹤,責任人的認定也成為本案最大的難點。

該案未審結,卻成為2018年司法考試“高空墜狗”考題,從此納入法考史冊。

上述五個案件讓我們看到:在這個世界上,太陽能夠照見的公共區域行走著不特定多數人,他們可能面臨著不期而至的無差別傷害。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誰來彌合損失?

高空拋物的“兇器”,從殺人於無形的菜板玻璃,到心理陰影面積有點大的糞便黃狗,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從天而降,換言之加害人不明

《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明確規定: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款被坊間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

1、責任主體的“連坐”性

在承擔責任的群體中,真正的加害人只有一個,其餘主體均是無辜的,但所有“可能加害人”都面臨“連坐”風險。

2、責任性質的“補償”性

補償不同於賠償:有加害才有賠償,但有損害就有補償,補償不具有懲罰性,只是基於公平原則的損失分攤。

■ “成都水杯案”中,“本院認為”部分這樣表述:

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3、免責事由的“消極”性

天降橫禍時,不能苛求一臉茫然的受害人積極舉證加害行為,但如“可能加害人”能夠自證其明(如時間不能,地點不能,佔有不能),則可免於承責。

■ “高空墜糞案”中,“審理查明”部分這樣表述:

根據原告次日在事發現場拍攝的照片,被告居民樓前有一電線穿過,該電線上尚留與糞便一起落下的衛生紙,該電線位置在二樓上方,此外,原告感到被糞便砸中時力量很大,因此認為一樓、二樓居民不可能存在拋擲行為,而對面居民樓樓房後面有兩棵樹,因此不可能由對面樓居民拋擲。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對最有危險控制義務和風險防範能力的住戶課以責任,使其任意拋擲行為的成本不再為零,該事故的發生幾率或將大大減小。

誰去懲戒惡行?

高空拋物的原因,無端如兩口子吵架鬥毆,無良至熊孩子鬧惡作劇,一言不合就高空拋物成了“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究竟有多痛呢?

“重力勢能”告訴我們:一枚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能砸出一腦門包,從8樓拋下可讓人頭破血流,從18樓拋下足以砸破頭蓋骨,從25樓拋下則致人當場死亡。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久治不愈的頑疾一直帶著觸目驚心的殺傷力成為高懸城市上空的達摩克里斯之劍,法律的彌合功能可以實現民事的救濟性,卻在刑事的懲罰性上顯得捉襟見肘。


取證難成為高空拋物被課以刑事處罰最大的阻力。昨日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出“高空拋物者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聲音,根據加害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和損害後果做出了梯度性的規定: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針對風險防範,各地的舉措也值得借鑑。

香港專門組成了偵察高空拋物特別隊,通過懸掛數碼監視設備,不分晝夜地監視高樓,任何位置有墜落物,都會實時監測並報警。

《北京市住宅建築門窗應用技術規範》規定:建築外窗應為內平開下懸開啟形式,高層及超過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築嚴禁設計或採用外平開窗。採用推拉門窗時,窗扇必須有防脫落措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在今年4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墜物隱患排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切實抓好隱患整治、加強在建工程管理。房屋業主和相關管理單位、企業要落實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測責任,建立隱患清單。對於已發生的墜物點以及前期已排查或社會、市民已反映的隱患點,房屋建設單位、管理單位和業主要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排除隱患,並舉一反三,確保類似事件不再重複發生。加大對在建房屋建築工地的建築裝飾物、外掛物施工質量檢查力度,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和過程監管……


取證的難或許還在,但入刑的口既然已開,“讓真相飛一會兒”或許不失為一種遲來卻未曾缺席的正義。

結 語

阿加莎的《無人生還》中,那首關於“十個小黑人”的殺人童謠有一句是這樣唱的:

三個小黑人,動物園裡遭禍殃;狗熊突然從天降,三個只剩兩。

劇中第八個被謀殺的人,正是被從天而降的瓷器狗熊擊中腦部死於非命。

不幸的是,遠古印第安殺人童謠中的“狗熊”,真真實實地演變成鱗次櫛比的城市中,那隻從天而降的大黃狗。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幸運的是,如今我們能夠通過立法措施和社會措施,將高懸城市上空的達摩克里斯劍刃,從無差別對待的不特定公眾轉向別有用心的加害者,實現江湖與廟堂的良性互動,療愈整個城市上方的痛。

禍從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誰來療愈?


來源 |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圖片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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