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疑罪從無的刑事案件,如何才能使無辜者免受侵害?

律師代理疑罪從無的刑事案件,如何才能使無辜者免受侵害?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對於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立案或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其意義在於: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從確立無罪推定,到向“疑罪從無”靠近,這當然是司法的進步。法院在審理後作出的無罪判決,對於保障嫌疑人的合權益具有現實意義,以下筆者結合案件詳細論述疑罪從無的具體要求,不平所限,難免有錯,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案例:201X年10月20日22時40分許,劉某與其女友孫某因在朋友家吃飯時發生口角,雙方一起離開朋友家回家孫某家,孫某單獨住在二樓。第二天上午9時許,劉某離開孫某住處,單獨回到父母家,當日一直待在父母家,沒有外出。上午十二時,孫某父親上樓叫女兒吃飯,發現孫某被殺,遂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房間內沒有打鬥痕跡,門窗完好,孫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作案者系戴手套作案,無法提取指紋。經鑑定孫某死亡時間在凌晨1時左右。

案發後,劉某被認定為本案重要的嫌疑人之一,案發前劉某與孫某有發生口角的情況,無打鬥痕跡及房間內門窗完好,排隊外人入室作案的嫌疑,鑑定顯示死亡時間正好是劉某與孫某在一起的時間,孫某的父母也證實兩人一直在一起的證言,種種證據均指向孫某的死亡系劉某所為,劉某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到人民法院。

律師在庭審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是劉某稱自已與孫某發生口角回到孫某住處後,兩人各自睡覺,一夜無語,第二天起床後自行離開回到父母家;二是對鑑定結論中的死亡時間提出質疑;三是從劉某離開孫某住處,孫某尚有三個小時獨處時間,不能排隊他人作案可能;四是現場雖然無明顯打鬥痕跡,不能排除熟人作案可能;五是證明劉某殺死孫某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因此,綜合全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認定劉某殺孫某的證據不足,應依法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法院經依法審理,採納了辯護律師大部分辯護意見,最終對劉某作出無罪判決。司法實踐中,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非常少,大概因為無罪判決不純粹是一個法律問題,取決於公檢方三方的工作機制及被害人家屬的態度問題。法院一旦作出無罪判決,首先意味著對公檢工作成果的徹底否定,會引起國家賠償問題。另一方面,面對被害人家屬的纏訪、鬧訪,也是法院難以承受的,要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恐怕也難以讓被害人家屬理性平靜下來。種種因素,導致法院在面對事實和證據存疑的案件時,不能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往往以疑罪從輕處理。儘管有這麼多幹擾因素存在,但疑罪從無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公檢法機關應嚴格遵守,疑罪從無可能因技術問題放縱了罪犯,但將疑罪從無變種為疑罪從輕則可能既放縱了罪犯,也冤枉了好人,犯下雙重錯誤。尤其在面臨罪犯可能被判處死亡立即執行的案件時,當證據存在瑕疵,法官在難以確立起內心確定,又面臨公檢機關及被害人家屬壓力情況下,的確是一個難以決擇的二難選擇,於是疑罪從輕的信念就產生了,將本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判為死亡緩期兩年執行,人只要活著,將來即使錯了也有改正的機會。

本案的真實情況是:兩年後,在一起入室強姦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供述了兩年前入室強姦小學同學孫某,因孫某不從,遂掐其脛部致其窒息,欲強姦時發現孫某已無氣息,於是逃走的事實。

通過本案,法院依法判決彰顯了司法公平公正,弘揚了法律的尊嚴。律師從證據入手強有力的辯護意見,為本案得到公正判決提供了強大的證據支撐。因此,律師面對事實和證據存疑的案件,要從證據入手,發現案件的蛛絲馬跡,運用證據理論,審查各證據之間的證明關係,為案件作出準確判斷,決不能輕信嫌疑人的口供,一切讓事實和證據說話。確實維護嫌疑人的合權益,免得其權利受到無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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