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一經紀人與客戶約定分享收益 被出具警示函

11月15日,湖南證監局披露對汪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汪培在光大證券長沙芙蓉中路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存在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汪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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