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一男子購買假公章,以能幫人在辦理房屋過戶中減少費用的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錢財。近日,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雨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已繳納)。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雨在豐城市房管局窗口辦理房改房過戶工作時,買了一個假的“豐城市清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伺機用該假公章為公房交易者在“豐城市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申請審批表”上蓋章騙取錢財。爾後被告人陳某雨採取以能幫人在房改房過戶中減少費用的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楊某、姚某芳等人共計人民幣40000餘元。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陳澤雨使用該假公章的審批表被單位發現,遂向被害人楊某、姚某芳等人退還了所騙贓款。
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雨與被害人曾某根在一起時,謊稱利用其在房管局上班的便利幫人辦理房屋過戶可以賺錢,讓曾某根出錢參與,並欺騙他可得到高額回報。於是被害人曾某根在被告人陳某雨的欺騙下,於同年1月中下旬至2月1日分多次以現金及轉賬的方式拿給陳某雨共計人民幣11萬餘元。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雨案發後向被害人楊某、姚某芳等人退還贓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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