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皆知
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
那喝酒後能駕駛電動車嗎?
答案是,不能!
7月13日,王某某酒後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沿中寧縣寧華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七小門前路段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吹氣檢測,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9.8mg/100ml,後經抽血檢測,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4.19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經司法鑑定:王某某的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近日,中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今日普法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動力裝置是指以機械、電力等動力為車輛驅動或牽引的主要動力來源,區別於人力或蓄力為驅動力的車輛。
所謂“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規定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車輛裝備質量不得大於4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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