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女子竟為吸毒情夫販毒

一名出生於1989年的女子,為維持被一名男子長期包養的關係,竟然為情夫販毒,最終被濟南警方抓獲。日前,濟南歷下法院審結一起獲利1000元的特殊販毒案。

小雅(化名),女,1989年生於山東臨沂,初中文化。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員張某(男,36歲,已被強制隔離戒毒)相識後,先後兩次向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第一次是在2016年8月下旬,張某向小雅轉賬3000元,用於購買冰毒。小雅從臨沂打車去青島,以2800元的價格購得冰毒約5克,後又打車來到濟南,在一家酒店房間將冰毒交給張某,小雅獲利200元。

第二次是在2016年9月下旬,張某又找到小雅,提出要購買甲基苯丙胺。小雅於是從“王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約5克,交給張某的司機,小雅此次獲利800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構成販賣毒品罪。

對於檢方指控,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小雅沒有販賣毒品牟利的主觀故意,惡性較小。小雅向張某提供毒品的前提並非為了獲利,而是通過這種方式,維持雙方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進而達到長期被包養的目的。且被告人提供毒品的對象具有單一性和偶發性。

另外,辯護人認為,庭審查明的事實不能認定小雅具有販賣毒品牟利的目的和事實,小雅向張某提供毒品屬於“代購行為”。而且小雅有認罪態度較好、涉毒危險性較輕等多項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情況。

經法庭審理認定,檢察院指控的小雅兩次販毒事實成立。小雅為張某購買毒品,並收取毒資,從中賺取差價,是居間販賣毒品的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利,這一點也得到張某的證實。小雅收取毒資,並聯系毒源,是有預謀的販毒,並非偶發性犯罪。綜合其他相關情況,法院判決被告人小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小雅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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