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如何防範?「專家說法」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如何防範?「專家說法」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

據《法制日報》報道,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劉豔紅教授等對江蘇省2013—2017年五年間企業管理人員犯罪情況進行了大數據統計分析:2013—2017年五年間,該省發生350705宗刑事案件,其中企業管理人員犯罪12358宗;該省刑事犯罪人數為445891人,其中企業管理人員犯罪人數為14730人。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案件數和企業管理人員犯罪人數均逐年遞增,特別是在2016年呈報復性增長態勢。這種以上升為總體趨向、下降為例外的指徵,充分反映出該省企業管理人員犯罪的高危態勢未得以遏制。

犯罪企業管理人員呈年輕化和高學歷化。統計結果顯示,18-29週歲的企業管理人員中有2424人涉罪;30-39週歲的4518人,40-49週歲的4452人;50-59週歲的1841人;60週歲以上的318人。可見,30-49週歲是企業管理人員涉罪風險最高的年齡段。雖然各年齡段涉罪企業管理人員的人數增減不規律,但18-39週歲的涉罪人數持續走高,故中青年企業管理人員涉罪風險不容小覷。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如何防範?「專家說法」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如何防範?「專家說法」

2013—2017年五年間,該省企業管理人員共涉14872宗犯罪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5564宗,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犯罪3139宗,二者共計佔到了總數的58%以上。企業管理人員所涉的排名前兩位的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統計年間,該省各級法院對企業管理人員所判處的刑罰共計24329例。其中,被免於刑事處罰的8例,被判處管制的24例,被判處拘役的2885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11174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40例,被判處罰金的9783例,被判處沒收財產的362例。對涉罪企業管理人員適用最多的刑罰為有期徒刑,其次為罰金刑。

不僅該省,縱觀全國也是如此。

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長田文華被判無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從市場上消失;新疆”第一莊”德隆帝國唐萬新進監獄,整個德隆系企業土崩瓦解,關聯企業悉數關門破產,多少股民傾家蕩產甚至跳樓自殺;香港新鴻基房產的郭氏兄弟被廉署傳訊,股市市值蒸發300億元……公司管理人員犯罪逐年增多,除了個人身陷囹圄,還導致公司損失慘重甚至遭遇滅頂之災。

企業管理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中央統戰部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現在我國民營企業近2700萬戶,對國家稅收貢獻超過50%,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對外直接投資均超過60%,城鎮就業超過80%。

但隨著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企業管理人員觸犯的法律風險問題,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提到公司管理人員的犯罪問題,我們就會想到一連串響噹噹的企業家名字,像遠期的紅塔集團褚時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孫大午、公路大王張榮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陳同海、國美集團黃光裕、80後富豪吳英等。

據劉豔紅教授分析,企業管理人員觸犯的法律風險,最主要的就是財務管理犯罪風險、企業融資犯罪風險、企業人員治理犯罪風險和企業生產經營犯罪風險。

1、財務管理犯罪風險

“財務管理中的刑事風險”,是指公司、企業在財務運作中,因財務紀錄不實或隱瞞、銷燬財務記錄,而可能涉嫌犯罪的風險。此類風險主要與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狀況有關。主要涉嫌的罪名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

案例:明星電力董事長周益明授意財務總監趙麗萍,通過設立異地子公司搭建掏空上市公司的平臺,佔用和拆借異地子公司資金7億多元;虛構貿易交易,從上市公司套走1.48億元資金;利用明星電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銀行擔保,偽造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利用上市公司為其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累計達5億多元,一系列行為導致上市公司遭受巨大損失。法院終審判決:周益明犯合同詐騙罪被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企業融資犯罪風險

企業管理人員融資犯罪風險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中。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第一,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多依託P2P網絡平臺,以高額利率作誘餌,採用發佈虛假招投標資訊等手段吸收不特定多數人的存款。第二,融資企業高息攬儲。投資管理企業對產品和業務做虛假宣傳並許以高息,或擅自支付手續費或其他補貼,向不特定多數人吸納資金。第三,以“認購使用權”和“內部職工集資”巧立名目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因資金短缺而許以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很有可能導致資金鍊斷裂而誘發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案例:2003年5月,原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大午被指向三千多戶農民借款達一億八千多萬元。後來徐水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大午集團同時也被判處罰金三十萬元。此案是第一個民間融資引發的犯罪案件。


3、企業人員治理犯罪風險

人員治理犯罪風險是基於企業管理人員的職務或職能所產生的刑事法律風險。管理鬆弛和操作違規,是滋生企業底層職員職務犯罪的溫床;制度缺失、監督乏力,是公司企業中層職員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機制不健全、權力失控,是誘發公司管理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案例:2018年11月,58集團通報,58同城原渠道事業部高級副總裁宋波、原渠道事業部總監郭冬等人,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代理商財物,已將此案移至公安機關處理。

4、企業生產經營犯罪風險

生產經營屬於刑事法律風險高危場域。特別在安全生產、業務承攬以及產品質量控制等環節,企業管理人員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安全生產風險誘發重大責任事故罪,業務承攬活動中多涉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產品質量控制中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等尤甚。


案例:2018年11月19日,執法人員通過群眾舉報發現,江陽區某健康家園保健食品經營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期間從事經營活動,現場發現該經營部正在向前來領購食品的100多名老年群眾發放“羊初乳蛋白粉”等食品。執法人員發現,該經營部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已經屆滿,未經許可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9個種類贈送的食品進行扣押,並立案調查。

專家陳孝傑:多管齊下,防範刑事風險

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逐年遞增!如何防範?「專家說法」

民營經濟快速發展,但由於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違法犯罪成本低,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更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這既阻礙了民營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也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此,資深法律專家、河南省工商聯法律服務委員會副主任、河南省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主任、省法學會非公經濟法治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陳孝傑分析認為,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多措並舉防範刑事風險。

首先,企業管理人員應修身學法,提高自身素質,走出既有認識誤區,全面認識刑事風險。

其次,企業應當規範公司業務行為,建立和完善公司合規體系,並且實際執行了合規體系的相關規定,增強全員法律意識,打造學法守法企業文化。

第三,應當藉助外部智力。當預感將被調查時,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應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幫助,以實現以下目的:評估涉案刑事風險;熟悉刑事案件辦理流程;瞭解當事人在刑案中的權利義務;瞭解刑事案件調查重點。選擇律師時,要把握以下標準,一是專業過硬,經驗豐富,最好有法檢經歷;二是盡職盡責,善於傾聽,善於和客戶及司法機關溝通;三是視野開闊,方案策略要宏觀可控、微觀可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