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幾年間,電動自行車在我市增長數量較大,使用普及率提升明顯,但隨之而來的安全形勢則十分嚴峻。2019年以來,天津全市範圍內發生的死亡事故發案同比下降12.54%,但
涉電動自行車死亡事故7大特點
公安交管部門從事故發生的區域、地點等方面分析,我市涉及電動自行車死亡交通事故有7個特點:
一是由於農村地區公共交通資源較少,電動自行車使用率較高,涉農區域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發案數量較多;
二是因市內六區的電動自行車行駛密度較高,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佔區域內全部交通事故總數比例較高,達35.29%;
三是無隔離設施道路發生的事故較多,佔全市涉及電動車死亡事故總數的65.9%;
四是交叉路口發案較多,佔全市涉及電動車死亡事故總數的33.53%;
五是涉及電動自行車死亡交通事故集中於交通早高峰時段的6時至9時,以及交通晚高峰時段的15時至18時兩個時段,發案數量佔電動自行車事故總數的38.15%;
六是從事故責任方面分析,電動自行車存在交通違法行為且負有責任的情形,佔涉及電動自行車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總數的48.36%;
七是駕駛或搭乘電動自行車死亡的人員中,年齡60歲以上的居多,佔比達29.48%
10月份
電動自行車違法9351起
針對上述情況,我市公安交管部門長期以來採取了多項舉措,努力減少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一方面不斷加大力度治理電動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僅10月份,就查處電動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共9351起。
同時持續排查易發事故的道路點段,並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改善道路交通出行的安全性。例如,針對部分路段、路口存在因缺少隔離設施,交通流相互交織、混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情況,公安交管部門發現後及時組織、聯繫相關部門,通過增設隔離設施等措施為行車提供安全條件。
因交通違法引發事故
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對歷年涉及電動自行車事故責任分析發現,在電動自行車違法引發的死亡交通事故中,
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多為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在機動車道內騎行、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逆向騎行、醉酒騎行等。公安交管部門提示,因電動自行車騎車人交通違法引發事故後,騎車人將負相應事故責任,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責任。在一些經法院判決後的案例中,也可以明顯看出,違法騎車人雖然受到較嚴重傷害,但因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而承擔相了應法律責任,並承擔一定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1
醉駕騎電動車追尾 顱腦損傷自擔全責
2018年8月21日21時許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張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時,撞到在路邊停車位中正常停放的一輛貨車後部,造成電動自行車損壞、張某顱腦損傷,張某的智能收到損害,構成九級傷殘。經法院判決,張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需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案例2
超速騎車撞傷人 一次賠償9萬多元
2018年10月21日8時許,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過程中,與沿其垂直方向道路行駛的霍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霍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事故發生原因系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靠右側行駛、超速行駛的違法過錯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58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霍某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違法過錯,不負事故責任。經法院判決,李某賠償霍某各項損失合計9萬餘元。
案例3
醉駕電動車撞成植物人 經濟損失自擔一半
2018年12月11日21時許,吳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在路口與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事故造成吳某構成急性顱腦損傷等傷情,後經鑑定處於植物生存狀態,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雙方車輛也在事故中不同程度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趙某駕車行駛時觀察不周、未發現情況、未保證安全,以及吳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都是交通違法行為,兩人的過錯都是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雙方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人民法院在對此案審判過程中,對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並判決吳某因此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鑑定費等共約29萬元,承保趙某所駕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約17萬元,其餘損失由吳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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