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民警執法 寧國一男子妨害公務獲刑罰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與他人發生爭執,民警接警後前去處置,男子拒不配合執法,抓傷民警臉部。11月18日,記者從寧國市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該起妨害公務案。

  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與寧國市某小區業委會成員發生爭執,雙方爭執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持刀揚言要砍人。寧國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警後安排民警前去處置,被告人張某在民警李某到場後仍毆打報警人,並躺在地上聲稱患病拒不配合執法。民警李某遂強制將被告人張某帶上警車帶回派出所調查,被告人張某拒不配合下車,將扶其下車的民警李某右側臉部抓傷。

  寧國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採取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暴力襲擊人民警察,應依法從重處罰,但考慮到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寧國市法院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群眾,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請市民群眾主動予以配合和協助,切勿因一時的衝動,造成不必要的後果。任何無理取鬧、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行為阻礙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黃優 程羅蘭 記者 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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