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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行
承辦部門:國庫處
辦事地址:南寧市濱湖路58號
聯繫電話:0771-6111526
傳真電話:0771-6111523
項目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規程(暫行)》(銀髮〔2005〕89號)
審核標準:代理支庫的金融機構必須是依法批准設立,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員,業務人員具有上崗資格。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完備,並能按規定設置國庫工作機構。
審核期限:15個工作日
審核權限: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為初審行,負責受理與初步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為審批行,負責審批。
辦事流程:公示:初審行應當將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公示。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交初審行辦公室,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將其移交給國庫部門。初審:初審行對申請人提交的代理支庫業務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審行應當出具書面通知書,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初審行審查材料時,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與擬設代理支庫相對應的財政部門。
4.初審行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請材料報致審批行。審批:
1.自直接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分支行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長10日,同時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2.審批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批准其代理支庫業務,並製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將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複印件報總行備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並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正副本報本分支行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審查批准。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正副本經本分支行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應當加蓋本分支行行章並註明日期。
4.審批行應當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不予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正副本發送至初審行。
初審行應當自收到不予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正副本之日起5日內將其送達申請人,並請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審批行直接受理申請的,由審批行製作送達回證,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不予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正副本送達申請人,並請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簽訂協議:初審行負責與申請人簽訂“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
申請人憑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按照“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的規定辦理國庫業務。
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二)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
(三)機構的基本情況、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支持系統情況、上兩年度發生的資金案件情況等;
(四)申請機構有關人員情況簡表;
(五)上兩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複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事項:申請人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代碼,初審行登錄中國銀監會網站查詢核實。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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