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低調點的明字
這個還真挺為難。不過不管怎也說讓病人去銀行,不知道這家銀行負責人的腦子怎麼長的。昏迷的病人去銀行就能醒了?抬去銀行的意義何在?
類似的事情我做負責人時也遇到過,因為金額不大,我是這麼做的:
一是要取得代辦人與存款人的關係證明。
二是要代辦人出示醫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書或者昏迷不醒的證明。
三是要代辦人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果涉及經濟糾紛由代辦人負責。
四是交代銀行經辦人員,如果涉及有違內部規程的地方,由我作為負責人承擔責任。
五是做好思想準備,反正金額不大,萬一有事最多自己賠,絕不連累銀行。
遇到這種事,就靠銀行負責人自己憑良心做事了。
所以此事銀行所說不肯配合,也是在執行規定,沒有錯。若肯銀行配合,那是你運氣好,遇到好人了。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根據2017年郵政《延伸服務條例》,這屬於特殊情況下,延伸服務標註:
郵政銀行工作人員雙人上門通過現場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上門現場核實,存款人情況,在家庭成員或者居委會、村委會等第三人或者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延伸服務申請》等文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