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是怎樣懲罰她們的?

月下酒月下流


通姦不管在我國的古代,還是在國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為犯罪,統治階級對此項敗壞世風的犯罪給予嚴處,而且相比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對來說是比較嚴重的。

拿破崙畫像


在國外,如法國在1810年《法國刑法典》中就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之兩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怒。

美國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與未婚男通姦的,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與未婚女通姦的,男子犯通姦罪。


而在我國古代,通姦歷來被視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早在秦朝,便已經對通姦有極刑懲處的條款: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史記-始皇本紀》

在秦朝的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也就是說明可公可私,但結果大多是殺之。

到了漢朝,延續了秦朝法律的嚴苛,通姦必殺,只不過到了漢文帝的時候,對於通姦的懲處除了殺頭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對身體有重大傷害的刑罰,如宮刑,但這不管對男女來說,估計比死刑還難受。

影視劇中的唐太宗


不過到了大唐朝對於通姦的懲處好像寬鬆了很多,沒有之前的砍頭、宮刑等這麼嚴厲,而是: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兩年。宋朝延續了唐朝的辦法。


而到了元朝以後,封建統治者為了進一步強化民風教化,加強了對通姦罪的管理,對通姦採取了非常嚴厲的刑罰。但這個過程明天帶有嚴懲女性,輕處男性的特點,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懲罰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許採用死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而且可以“諸和姦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捱打的時候,要剝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姦罪方面基本延續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姦外,還可以當場殺人無罪。而對於通姦的處罰是: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脫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於之前一直在東北白山黑水之間的遊牧民族,當清朝統一全國後,他們基本上延續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體制,這當中也包括法律。對待通姦的問題上,基本上延續了元、明兩朝的做法,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對通姦的人懲處也是和明朝一樣,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對於那些動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豬籠等等。



古代為了懲罰犯通姦罪的女子,造出了很多殘酷血腥的處罰。

一、幽閉(啄刑):

1、明朝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記載,是用木槌猛擊婦人腹部,直到子宮脫落,女性只能便溺,終生無法性生活。

2、擊打女性陰部,導致骨折,如此女性陰部觸碰都會十分疼痛,從而達到“禁淫”的目的。

女性在受刑後通常會因為傷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殺。

二、針刑:

顧名知義,就是用竹籤刺扎犯人,通常分為三種部位:1、刺穿手甲縫;2、刺乳頭;3、刺陰蒂。

三、浸豬籠:

浸豬籠是古代處理通姦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詛咒偷情的男女豬狗不如、死後再也不能轉世為人等惡毒之意。

將犯罪的女子關入豬籠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輕罪者,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四、騎木驢:

就是在木驢背上豎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騎木驢就是強行將女犯陰道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樁,尖木樁就會刺入下體,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許多受木驢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慘死在木驢上。

還是起源於宋朝的遊街,明清時的站刑、打屁股等。


扯火哥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其實這個問題不夠嚴謹,因為古代是沒有“通姦罪”這種罪名的,那時候的通姦行為被稱為“和姦”。

從《尚書》開始就有關於和姦罪的記載,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懲罰是“宮刑”,即男人閹割,女人幽閉。

在後來的朝代中,和姦罪的處罰被不斷完善和細化,普遍的處罰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時期對和姦罪的處罰比較緩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兩個朝代,其他朝代對和姦罪都是允許使用私刑的。

關於古代通姦罪的私刑

由於通姦罪允許使用私刑,於是就出現了各種奇葩的刑罰,比如浸豬籠,還有流傳很廣的騎木驢。

但我認為騎木驢這種刑法其實並不是用於懲罰出軌女子,而是一種普遍型的刑罰。根據正史資料的記載,騎木驢是押送犯人時的一種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會編》就記載了這麼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趙野因為棄城逃跑,被抓獲後被罰騎木驢。“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眾已撮野跨木驢”。

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到,騎木驢是將犯人的手足釘在木驢上,這是一種酷刑。《水滸傳》也記載了這種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蓮與西門慶的王婆被抓獲後判了剮刑,在押往刑場的路上“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就是這樣被送到刑場的。

這段記載與《三朝北盟會編》一樣,都是將犯人的手足釘在木驢上,並不像流傳的那般,用木驢來折磨婦女。

浸豬籠是一種真實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發現也可以證實這一現象的存在。比如位於廣東梅州的綠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考古專家就對這個深水潭進行過探索,發現潭底有十幾個頭骨遺骸,有些屍骸還被鐵鏈包裹著。在綠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傳說,這裡是古代“浸豬籠”的地方。

結束語

通姦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處罰方式,新中國成立後,《刑法》並沒有將通姦罪納入範圍,而是將其列為道理範疇。


水煮汗青


在古代,通姦不叫通姦,叫和姦。用最早記載通姦這一罪名的《尚書》中所說,通姦就是指“男女不以義交者”。


古人對於犯通姦罪的男人和女人都有懲罰,分為公刑和私刑,公刑是指寫進國家法典條例中懲罰方法,是一種公開的、張揚的解決方式。而私刑更像一種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民間社會百姓約定俗成的一種對於失德之人的處置手段,相對於公開行刑而言,私刑更私密,更被廣大百姓所使用。

從先秦時期通姦罪有記載開始,一直到民國時期,國家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都是十分嚴厲的。

據最早記載通姦罪的《尚書》所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也就是說對於通姦的男女是要處以宮刑的,什麼是宮刑?就是男子割勢,女子幽閉,破壞人體的生殖機能,這是一種非常殘忍的刑罰,僅次於死刑。


到了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爭奪更多的人口土地都紛紛進行變法,當時的強國魏國就是由李悝主持變法,李悝是一位優秀的法家代表人物。重典治亂世,李悝的主張是通過刑罰來懲戒,對於通姦罪的規定是“夫有二妻則誅,妻有二夫則宮,曰淫禁。”這一刑罰是非常重的,男人娶兩個妻子就要被誅殺,女人有兩個丈夫就要被執行宮刑。

秦朝時,依舊是以法治國,另一位優秀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深受秦始皇的重用,秦始皇也非常推崇利用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秦朝的法律同樣十分嚴苛,對於犯通姦罪的人是處以極刑的,而且丈夫抓到通姦的妻子是可以不告而殺的,也就是說私刑也是合法的。


漢唐時期,對於通姦罪的刑罰相對而言要輕許多,據漢《雜律》記載,漢朝時的人們如果與別人的妻子通姦,那麼男人就會發配去修長城,女人就要去舂米。而唐朝時,通姦的男女則是判處有期徒刑,一般是一年,如果通姦的女人有丈夫的話再加半年。

唐朝關於通姦罪徒刑的刑罰到了宋朝又變了,宋朝時推行“折杖法”,也就是把“苔、杖、徒、流”四種刑罰折換成臀杖或者脊杖。例如唐朝對於有丈夫的通姦女子罰徒刑一年半,在宋朝就可以折換成十五杖脊杖,也就是打脊背十五大板,而且宋朝對於通姦的女人,由該女人的丈夫決定告不告官,如果這名丈夫不願意告官的話,其他人也不能勉強。


元明清時,朝廷的刑罰又開始加重,對於通姦罪的刑罰通通都是重罰。元朝時,犯通姦罪的女人受刑時是要“去衣受刑”的,這對於那時候的女人來說是一件非常屈辱的事情。而明朝時對於通姦的男女的杖刑從宋朝的十多杖上升到了八十杖到九十杖,這一頓板子打下去,非死即傷,清朝也是襲用元明的刑罰,允許捉姦,允許私刑,甚至當場殺死通姦的男女也無罪。

對於通姦罪的處理,每個朝代的刑罰都各不相同,總的來說,漢唐盛世時,民風相對開放,對於通姦罪的刑罰也相對而言較輕,秦朝包括先秦時期,通姦罪的還是較重的。而隨著宋朝時,程朱理學思想的逐漸建立,女性的地位一再貶低,關於通姦罪這種大不恥的行為的刑罰又開始慢慢加重起來。


雖然古代對於通姦罪的刑罰有著由重到輕,從輕到重的歷程,但古人一直都認為通姦是一種違法行為,而嫖娼只是道德問題。而現代社會嫖娼是屬於違法的,出軌通姦這種傷風敗俗的事情人們更多的只是在道德層面唾棄一番。

對於這種現象,你們有什麼看法,歡迎下方留言討論吧。


疑今察古幾復


古代女子一旦犯了這種罪行,那即將來到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為男女之大防在古人看來是非常重的一件事情,一旦男女之間有了不正當的關係的話,會被世人唾棄,並且有非常非常嚴重的懲罰,絕對能夠讓女人生不如死。

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對通姦這種罪行就處罰的非常的嚴重。當時一旦抓住了,就處以宮刑,而且不分男女。對於男子的話就是割去陽具,也就是司馬遷所受的那種刑罰。女子是處於幽閉,也就是破壞女子的生殖機能。到了秦朝的時候,對通姦這一行為的處罰更為嚴厲,丈夫抓到通姦的妻子是完全可以私自處理,殺了也沒事。

一直在唐代以前,無論是社會上還是官府中,對通姦的行為的處罰,都是極其嚴厲的。不過到了唐朝的時候,女性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所以對女子通姦的判罰也有所減輕。通姦的女性往往也就判處1~2年的刑期而已,而且丈夫不能動用私刑,與之前的朝代相比,可謂是一個極大的進步。

不過到了宋朝往後,女性的地位又有所下降,尤其是南宋時代開始提倡的餓死是小,失節事大,對女人這方面看得非常的重。所以女人一旦犯了通姦罪的話,處罰尤其重,有浸豬籠,遊街,去衣受刑等罪,總之絕對是讓被抓的女人生不如死,更嚴重的還有騎木驢等處罰。

到了現在社會男女平等了,所以像古代的那些嚴酷的處罰也不會再有了。不過一旦有這方面的事情,女人受到的責難還是比男人要多不少,這也是中國傳統文化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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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哥聊史論古今


通姦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懲罰。大概來說,秦漢、元、明、清處罰較嚴,甚至可以直接處死,但李唐因皇室的胡人血統,比較開放,所以處罰較輕,宋朝受李唐影響,也較輕。

但是對於和尚、道士與婦女通姦的,各朝代處罰都相同嚴厲。即使是在唐代,對通姦罪治罪比較輕,和尚通姦也是死罪一條。

古代通姦罪的懲罰方式有各朝代的處罰法令規定,並且是由古代衙門審判執行的。不過通姦罪在古代罪行中比較特殊,通姦罪都被允許執行“私刑”。就是在對待通姦者的時候,旁人可以對其實施刑罰。

通姦罪的起源及各朝代的刑罰

通姦罪最早出現在《尚書》,據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就是說要沒收男女犯罪的“工具”,即宮刑,宮刑起源殷商,完善於秦漢,它除了肉體上的疼痛外,更多的是恥辱。

秦朝:《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的記載,也就是說一旦發現“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將其處死也不用承擔罪責。

漢朝:漢承秦制,關於“私通”之罪,漢朝也是“犯奸必殺”。漢文帝時,基於“安民”“惠民”的原則,對法家“重刑輕罪”的主張開始進行改革,因而從漢文帝開始,除了斬刑之外,又增添了“宮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唐宋:《唐律疏議》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徒刑”,只是各自流放一年半,有夫之婦則流放兩年。可以看出唐宋對通姦罪處罰的確比較輕。

元朝:元朝時期開始又重新允許任用私刑,丈夫不僅可以捉姦,而且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元史·刑法志》中則有“諸和姦者杖八十七”的記載,而且女人在捱打之時,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並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同時,對於私刑明朝同樣認可。

對犯通姦罪的犯人的具體刑罰方法:

一、幽閉(宮刑)

一種是用木槌猛擊婦人腹部,直到子宮脫落,女性只能便溺,終生無法性生活。還有一種擊打女性陰部,導致骨折,如此女性陰部觸碰都會十分疼痛,從而達到“禁淫”的目的。女性在受刑後通常會因為傷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殺。

二、針刑

顧名知義,就是用竹籤刺扎犯人,通常分為三種部位:1、刺穿手甲縫;2、刺乳頭;3、刺陰蒂。

三、杖刑

婦女犯了通姦罪,要在公堂上脫去褲子,當眾裸體受杖。這種處罰往往引來無數吃瓜群眾的圍觀,讓女人無地自容,羞憤難當,往往會輕生。

四、浸豬籠

浸豬籠是古代處理通姦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將犯罪的女子關入豬籠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輕罪者,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五、遊街示眾

最早在宋朝開始被使用,然而不同於一般的遊街,是在押送女犯的過程中對其進行羞辱和禁錮。改裝囚車,即在平板車上安裝兩塊豎板,在中間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雙手後跪上去,頸項被固定於孔洞中,心狠者則會將女子衣服扒去。

六、騎木驢

就是在木驢背上豎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騎木驢就是強行將女犯陰道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樁,尖木樁就會刺入下體,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受木驢之刑的女犯往往慘死在木驢上。

七、站刑

這類是明清時期開始出現的,由於當時女子大多裹腳,用刑時便將女子的纏膠布和鞋等去掉,然後使其赤足站於磚塊之上。對於裹腳的女子來說,這種刑罰雖然相對較輕,但痛苦程度卻同樣極為嚴重。

上面是主要的通姦罪的刑罰,還有一些專門的陰刑就是破壞女性陰道,摧殘女性下體,讓女性無法性生活。各種各樣的,如藤條抽陰戶,火燒陰戶,衝下水道,拉大繩,老鼠鑽洞等,就不多說了,具體含義自行理解吧。

古代的一些西方國家對通姦罪的處罰

古代西方國家同樣也有通姦罪的處罰,就說一些代表性的西方國家,畢竟西方國家太多了。在穆斯林國家,通姦罪的處罰最為嚴厲。女方死刑,男方切除生殖器是常見的一種。在古埃及,當一個女人犯下通姦罪時,會把她的鼻子割掉。

而古羅馬的處罰更是奇特,通姦的女性第一次被抓住被判吃屎,第二次抓住則要扒皮。朝鮮私通的婦女,要在她的臉上蓋上烙印,古印度如果低階級的男子與高階級的女子通姦,犯罪男女都要被火燒去陽具。

新中國成立後,通姦罪行被廢除。俗話說“自古姦情出人命”,不要用一時之快,換來一世不安。通姦者不但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也必然會受到一定的報應。


叨說歷史


古代對犯了通姦罪的女人,可以說是採取“零容忍”的態度!而懲罰措施,也是相當恐怖的。

“沒收”作案工具

古代女子最重要的便是貞操了,很多女人寧可不要自己的生命,也要保留自己的清白。對於那些與人通姦,如此不重視自己的名聲的女人,人們都是咬牙切齒,內心非常鄙視的。所以,懲罰措施也是非常的殘酷。為了更好地起到震懾作用,便出現了“幽閉”這種刑法。

這種刑法有很多種說法,至今沒有一個定論。一種說法就是將通姦的女子給鎖起來,不讓她出去。你不是喜歡通姦嗎,我就將你與世隔絕,不讓你見到任何一個人,看你怎麼辦!說的再直白一點,就是將她給囚禁起來一輩子,完全不讓你離開房間半步,就好像皇帝的某個妃子被打入了“冷宮”一樣的感覺。

還有一種說法就是將女性的下體給縫起來。直接讓女性喪失性生活的能力,有點類似於男性所受到的宮刑一樣。《堅瓠集》中便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清朝時期有一個女人,因為看到自己的丈夫和自己的侍女眉來眼去的,內心非常不滿。於是,她便對自己的侍女實施了幽閉,先將蒜瓣她的塞入下體,然後便縫起來,實在是非常殘忍。

浸豬籠

這個可以在很多的影視劇裡面看到,這種懲罰其實是存在於一些非常偏僻的地方。有種“天高皇帝遠”,自己管理自己的感覺。因為很多地方都是有官府來管理通姦案件的,往往不是浸豬籠。浸豬籠往往是由某個村子比較德高望重的“村長”決定的。

通常來說是已經嫁人的良家婦女,通姦被人抓住了,或者說還沒有出嫁的少女,和一個沒有經過父母同意,也就說沒有經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人,苟合在了一起,被抓住了的話,都要浸豬籠。不僅女的要浸豬籠,男的也要浸豬籠。

首先要將通姦的女性綁起來,然後放進豬籠裡面,用白布將嘴巴給纏住,不讓她說話,然後抬著豬籠扔進河裡面。如果覺得他們的罪可以饒恕的話,便淹一會就好了,如果覺得實在是太嚴重了,便將其活活淹死。

豬籠其實是指這些通姦的人連豬狗都不如的意思。

女性被脫下衣服受杖刑

古代女子一旦被定為通姦罪,基本都是要受杖刑的。有的該說了,不就是打兩下屁股嗎?錯!是脫掉衣服,在很多人的目光之下,被打屁股。這其實是一種很大的羞辱了,不僅是在心理上面,還是在生理上面。

官府在執行杖刑的時候,會引來很多人的圍觀,這就讓受刑罰的女子難以接受。在這麼多的人面前,被脫了衣服打屁股,任何一個人估計都接受不了,不管她是男性還是女性。但是這個刑法就是這樣,統治者覺得這樣才能更好地告誡世人。很多人因為受不了這種事情,便選擇自殺。

所以,在古代,有的人要是非常的恨另外一個人的話,他不會舉報對方殺人放火,而是會舉報或者誣陷她通姦,非常狠毒。

結束語

當然針對古代女性通姦的處罰還有很多,基本上都是非常嚴厲的。比如說騎木驢,遊街什麼的!


徐聊


通姦罪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期,儘管通姦行為被納入律法的歷史比較悠久,但對於作為行為主體的通姦者來說,男性所要遭受的懲罰顯然要比女性輕一些。

女性通姦者除了承受官方的刑罰之外,還要遭受包括宗法在內的一些私刑處罰。但不論是官方刑罰還是私刑,對女性人犯的羞辱都是難免的,如去衣受杖。

各朝律法對女性通姦者的處罰

最早的通姦刑罰被記載於春秋時期的《尚書》中,處理方法是:“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大意是說通姦者將要被處以宮刑,宮刑的量刑僅次於死刑。

由此可見,春秋戰國時期對通姦罪的處罰相當嚴厲。用來懲處女性的宮刑被稱為“幽閉”,這種刑罰始於奴隸社會初期,是專為女性通姦者而設的刑罰。

實施方法是用木槌擊打女性胸腹,使子宮在外力作用下脫垂,從而失去生育功能。這對古代女性來說,比失去生命還要殘忍,被幽閉者基本上如行屍走肉。

到了秦漢時期,通姦罪的量刑依然很重。秦代規定丈夫若與妻子之外的女性發生男女關係,就可以將其殺死,且殺人者是無罪的,私刑已經可用於通姦罪。

漢代的律法有所緩和,男性通姦者要去修城,女性通姦者要去舂米。如果男性通姦者是官員身份,是要被處宮刑的。漢律將強姦和居喪奸兩罪納入通姦罪。

在守孝期間與人通姦,會被處以極刑。到了唐代,通姦罪成了十惡不赦之罪。但在處罰上相較前朝要輕得多,男性各判一年半,有丈夫的女性則要判兩年。

元朝時,通姦罪重新允許使用私刑,丈夫不僅可以捉姦,而且可以當場殺死所謂的“姦夫淫婦”。官方的處罰是杖八十七,女性由此開始是要“去衣受刑”。

女性去衣的目的,就是要以示羞辱。明朝的通姦罪沿用元律,同樣允許丈夫捉姦,且當場殺死姦夫無罪。對沒有丈夫的女性杖八十,有丈夫者則要杖九十。

清朝的通姦罪完全沿襲了明律,對於誘姦的女性,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對於拋棄丈夫而與他人通姦的女性,則可以被丈夫轉賣給除奸夫之外的任何人。

下面我們看一下官方對通姦女性“去衣受刑”的過程。犯了通姦罪的女性,要當眾裸體受杖刑。女性人犯除了肉體上的劇痛外,還要承受著精神上的羞辱。

通常情況下,胥吏都會接受賄賂,讓女犯達到最大限度的羞辱。有的女犯在未升堂行刑之前,就被脫光了衣服。還有一些在行刑完畢後,仍不讓其穿褲子。

還有一種更過分的行為,就是清代有將受刑女性的鞋子脫下給路人傳看的現象。當時的女性都是裹小腳,小腳和鞋從不外露,被視為女性最為私密的物件。

鞋子隨意被脫去傳看,是對當時女性最嚴重的羞辱。很多通姦女性難以忍受凌辱,是當場碰壁而死。相比這些官刑,民間的私刑在處罰女性通姦者更嚴厲。

民間私刑對女性通姦者的處罰

民間懲處通姦女性的刑罰,最為出名的就是“浸豬籠”和“騎木驢”。這兩種刑罰都是可輕可重,輕者則會保全女犯的性命,重者是直至女性通姦者死亡。

“浸豬籠”刑罰:

浸豬籠是古代鄉村中懲處女性通姦者的一種刑罰,通常由族長或村長來裁決。這屬於古代的一種私刑,就是把女奸者放進豬籠,用繩子吊起來泡在河水中。

罪行輕的人,頭部會露出水面,通常是浸夠多長時間即可。如果是罪行重的人,頭部會被沒入水中,直至淹死。大部分女通姦者,都會被丈夫活活的淹死。

“騎木驢”刑罰:

據說騎木驢宋元明清時期的一種釘住犯人手腳的刑法,後來被用於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性身上,廣泛存在於民間野史與小說之中,被人傳為十大酷刑之一。

傳說中的騎木驢是先在一根木頭驢車上豎起一根小木杆,然後將女性通姦者架起坐在木杆上游街,讓女性身體遭受摧殘,女犯隨著木杆的運動直至氣絕身亡。

在女犯騎木驢遊街時,會有人敲鑼打鼓開道,有時還會用帶刺的荊條抽打女犯後背,迫使其高聲大喊:“淫婦某氏,於何年何月何日犯淫,莫如妾身之下場!”

綜上,通姦罪自古以來都是被人唾棄的行為,這從古代刑罰的量刑上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律法中廢除了“通姦罪”,將通姦行為歸類到道德範疇來約束。


野史也是史


在古代如果一個女性犯了通姦罪,是沒有一個人會同情她的。她也將面臨滅頂之災。那麼到底是怎樣的滅頂之災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古代對犯有通姦罪的女性有4種處罰方式。

第一種:騎木驢。

這是一種專門對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驢的背上有一個小木樁,會上下浮動,女性坐在上面,會讓其痛不欲生。明末時期還有一種騎木驢,《二十四史演義》中這樣描述,先將女性吊起來,然後在下方放一個木柱,再把女性放下來,讓木柱從陰道直至口鼻穿出。極為殘忍。


第二種:烙片。

烙片是對女性的一種羞辱,在烙片上方會有精美圖案,而這個圖案所代表的意思則是說這個女人有過通姦罪的案例。先將烙片燒到通紅,滾燙,然後烙印在女人的身體上,肉會被直接燒熟,並留下烙印。

這種刑罰也是專門對付紅杏出牆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圖案的人,一生抬不起頭。

第三種:浸豬籠。

這個是我們最熟悉的。就是將女人放在籠子中,然後浸入水裡,輕者,露頭,重者,沒頂,並淹浸至死。


第四種: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製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會留下深深的印記。和它一起使用的則是鹽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後,往身上一灑,便會讓人痛苦不堪。


每個朝代都不同。

在最開始時期,也就是秦漢魏晉這段時期,對於通姦罪處罰是最嚴重的。就拿北魏來說,凡是通姦,無論男女,都要被處死。當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姦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說,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寄豭”是指放在別人家裡傳種的公豬,也被寓意為亂搞的男人。

如果這個男人亂搞,並且被殺了,那麼殺人者是無罪的。

到了唐宋時期,對於通姦罪的懲罰輕了一些,《唐律》中規定,通姦的男女需要被關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話,就是兩年。


燚燊焱炎火


談到古代的“通姦”大多數人都想到一個懲罰,那就是“浸豬籠”,但是其實情況根本沒有這麼簡單,視情況不同,從免刑到處以極刑都是存在的。

古代的禮法向來是講究“男女之大防”,對於“性犯罪”這一塊可以說是拿捏的死死的。

因為這個罪不僅僅會破壞整體的風氣,還有違人倫道德,說到底就是不被允許的。

古代一詞較為寬泛,為了明確一些,就拿清朝來講。

影視劇中的浸豬籠

清朝中的通姦刑罰定罪範圍

《大清律例》估計都不陌生,這是一部清朝較為正統的法典,裡面將通姦稱為“奸罪”,分為:


1.和姦: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姦

2.刁姦:誘姦

3.強姦:強行發生關係

這三類就是奸罪的所有包含,奸罪是屬於重罪,並且清朝對其定案的要求及其苛刻,必須要男女在通姦的過程中被當場抓獲才能夠定罪,否則片面之詞就會被判定為無罪。

清朝對於奸罪是抱有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了猜測性以及報復性,就像現代法律的“疑罪從無”原則,所以只有當場抓獲才能夠定罪。

清朝通姦罪刑罰

平民階級

平民女子與其他平民通姦假如被當場抓獲並且定罪,通常來說是直接受到杖刑的。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大清律例》

上述就是清朝刑罰對於杖刑的規定,並且除去刑事責任意外,通姦女子是要承擔很沉重的代價。

和姦是因為直接損害了男方的權威以及利益,所以丈夫有權力對女子的懲戒,包括了決定女子是否掃地出門,甚至嚴重的將其嫁賣他人亦不得反抗。

羞辱的杖刑

軍民階級

軍民階級相對來說比平民階級高一層,是承擔著保家衛國的責任,所以法律中對於軍民通姦刑罰更加的重。

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大清律例》

可以從上面看出來,清朝對於軍民的權力保護更為徹底,相對平民來說,刑罰重的不是一點半點,在加重杖刑的同時,還有著羞辱的意味,畢竟枷號是及其沉重的。

枷號

貴族階級

貴族階級,因為涉及到了最頂尖的那一挫人,所以往往處理此類事件更加毫不留情,基本都是非死即傷。

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大清律例》

“絞監候”一般簡稱“絞候”,說的簡單一些就是“絞刑”的緩行,在處以刑罰之前都必須在監獄之中度過,等待秋後審查,再決定是否執行絞刑。

貴族階層大多數為世家大族,通姦不僅僅只是危害男方,更嚴重的血脈的純正性以及家族的整體名譽,所以清朝對於貴族階層的處最為重,這也是為了維護貴族階層內部的秩序。

絞刑

不同等階級

通姦並不侷限於階級內部才會,很大情況下還可能會涉及到不同階級。

針對不同階級,清朝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

1.女子與地位低於自己的人通姦,就要加重其刑罰。

2.女子與地位高於自己的人通姦,則可以少量減免刑罰。

這是因為女子與高於自己地位人通姦,很可能是男方有少量迫使或者引誘的結果,所以對於女方能夠少量的減刑。

例:賤民與貴族通婚。

即奴僕和僱工跟貴族的妻子通姦,這種情況下兩個人最少都是絞刑,要不就是斬立決。

女方身為貴族階層,自甘墮落,在清朝是為禮法所不容的,所以這個刑罰會顯得極其的重。

貴族男性與婢女或者下人通姦,這種情況只會處罰貴族男性,一般是杖刑。

婢女或者下人是要無條件服從主人的,通姦很大的可能是形勢所迫,或者是另外原因,所以不用承擔刑罰。

結語:

浸豬籠一般來說是民間的做法,影視劇之中看的最多的也是浸豬籠,但官方的做法一般不是如此,浸豬籠是各村各鄉存在的習俗和處理事情的方法之一。

古代女性的地位一般都不高,所以一旦有通姦被舉報或者抓獲,基本不會上報官府,會由村民自行決定,所以民間浸豬籠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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