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門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關於進一步加強“門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各沿街單位、商戶和廣大市民朋友:

為深入推進“門前五包”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的作用,不斷鞏固提升創城成果,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容貌秩序,根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門前五包”工作通告如下:

一、“門前五包”範圍

(一)沿街兩側責任單位(包括臨街單位、住宅小區、經營戶、住戶)的責任範圍前後以建築物立面、圍牆、圍欄至人行道路沿石(無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門前3米),長度為至毗鄰單位(無毗鄰單位的外延3米)。

(二)市場的“門前五包”範圍為:自市場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施工場地的“門前五包”範圍為:整個施工現場圍欄至人行道路沿石。

二、“門前五包五不準”內容和標準

(一)包衛生

1.保證責任區各類公用設施整潔完好。責任區公用設施發生丟失、損壞、擅自移位和違法佔用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2.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責任區環境衛生髒亂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保持責任區內牆體、玻璃以及公共設施無亂塗寫、亂張貼,無亂吊亂掛。如有違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4.戶外廣告設施、標牌必須符合設置規定,對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5.保證責任區內無積冰汙雪。

(二)包綠化

保證責任區內花草樹木完好無損,維護綠化設施。在門前綠地內擺攤設點,向樹坑、綠地傾倒垃圾、汙水和堆放物品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包美化(亮化)

保證責任區內的建( 構)築物燈光設施完好無缺損,不準擅自扒窗改門、改變建(構)築物結構。

(四)包硬化

保證責任區內的人行道沒有裸露地表,不準擅自開挖路面。

(五)包秩序

1.積極維護責任區內良好秩序。門前出現店外出攤、亂堆雜物、停車位私自設置禁止停車牌、佔道經營,亂停亂放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嚴格規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沿街各類慶典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後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由活動場地所屬的業主負責及時清理。因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環境衛生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五不準”內容:

1、不準隨地吐痰。

2、不準亂扔汙物(包括瓜果皮核、廢紙、菸頭、便溺、垃圾、汙水等)。

3、不準亂堆、亂放、亂掛雜物。

4、不準亂擺攤點。

5、不準亂搭棚廈。

各沿街單位、商戶和廣大市民要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積極配合、支持、參與城市管理,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商戶,城管部門將依法進行嚴管重罰。對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門前五包”落實工作都有權監督、舉報。城管舉報

電話:8500500

特此通告

附:“門前五包”執法相關法律法規指南

科爾沁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2019年11月19日

科爾沁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門前五包”執法相關法律法規指南

為了嚴格執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按照《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規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涉及“門前五包”執法相關法律法規指南匯總如下:

一、住房城鄉建設類(施工現場的監管)

房地產開發五證一書為:《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選址意見書》。開發商所開發的項目五證不全的,擅自施工屬於違法行為。

(一)施工圍擋

圍擋是指為了將建設施工現場與外部環境隔離開來,使施工現場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採用各種砌體材料砌築的圍牆、採用各種成型板材構成的維護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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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未按要求設置施工護欄或圍布

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三條 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施工圍擋應當符合要求,並將不低於三分之一的面積用於發佈公益廣告;發佈商業廣告時,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禁止在閒置用地和待建用地上堆放雜物、垃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未準放整齊,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作覆蓋的,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六)施工圍擋發佈公益廣告面積低於三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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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施工現場地面硬化及噪聲汙染

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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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施工噪聲汙染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項規定:違反噪聲敏感區域夜間建築施工作業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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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垃圾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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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未按要求運輸建築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安裝和使用行駛記錄儀、裝卸儀記錄儀,有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在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建築垃圾,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築施工企業運輸建築垃圾應當使用或者委託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專用運輸車輛。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項規定:使用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未在指定地點裝載和消納建築垃圾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對車輛所屬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處以罰款。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居民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及其他零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運送到建築垃圾消納場。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清理建築垃圾的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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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城鄉建設類(違法建設)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侵佔住宅小區、非住宅小區公共空間和擅自侵佔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公共用地的違規違法建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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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佔用道路擅自建設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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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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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扒窗改門的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一款: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外立面及搭建、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破殘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及進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項規定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致使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破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處以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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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市容管理

(一)佔用城市道路經營以及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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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佔道經營

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兩側、廣場、地下通道、綠地、公園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勞務交易、派發廣告、維修和清洗機動車輛等活動。

第三款規定:“經依法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保持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對活動產生的場地、設施破損進行修復。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第一項規定的處罰依據,未經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兩側、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規定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佔用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勞務交易、派發廣告、維修和清洗機動車輛等活動;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款規定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依法舉辦的展覽、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公益及商業等活動,未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未及時清除活動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或者對活動產生的場地、設施破損沒有進行修復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店外經營及展示物品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在店外經營、作業、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燈箱和揚聲器等;

第二款規定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一款對應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項規定,店外經營、作業、展覽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燈箱和揚聲器等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對應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項規定:在店外、陽臺外,窗外、屋項、平臺、外走廊,安裝、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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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設置戶外大型廣告、牌匾、亂貼、亂掛、亂畫等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佈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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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 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標牌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徵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

第三款規定:除公路(含高速公路)沿線外,市區不得規劃設置高立柱單體大型戶外廣告。

第四款規定:在臨街建(構)築物上設置的牌匾標識應當並用規範的蒙漢兩種文字,且符合蒙文在先、同比例、同亮度、同材質的規定。

第一款、第三款對應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對應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項規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款對應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牌匾標識蒙漢文使用不規範的,由民族宗教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張貼戶外小型廣告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電杆、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塗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留有聯繫方式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配合查處。

第一款《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樹木、地面、電杆、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的;

第二款:《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違反第七項規定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批准在建(構)築物、設施上亂張貼、亂張掛的;

第三款:《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項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塗各類標語、宣傳品及廣告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第一款: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破殘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及進整修。

第二款: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太陽能等設施、設備,應當統一規範設置。

第三款:陽臺外、窗外、屋頂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裝、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臺、陽臺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處罰依據:第一款《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違反第九項規定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未在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等設施、設備,破壞建築物外立面的。

第三款的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下罰款:

(五)在店外、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安裝、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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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及渣土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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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平坦、整潔、完好,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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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泊位、燒烤、祭祀、噪音以及其他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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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停車泊位上設置障礙的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已經施劃的停車泊位,不得在停車泊位上設置障礙,不得佔用停車場和停車泊位出入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在依法設置或者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的;

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店外燒烤或者擺放設施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違規祭祀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不得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下罰款:(三)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的。

焚燒垃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六)在露天場所焚燒垃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油煙淨化設施及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汙染。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七)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出標準排放油煙;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三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兩側、廣場、綠地和公園等設置排油煙口或者排水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道路及兩側、廣場、綠地和公園等違反規定設置排油煙口或者排水口;

生活噪音以及工業噪聲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擴音設備招攬顧客或者進行商業宣傳。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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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地亂扔廢棄物、亂倒汙廢水以及隨意拋擲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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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隨地吐痰、亂扔等廢棄物的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從高空、建(構)築物、運輸工具向外隨意拋擲物品;

(三)將廢棄物、汙廢水、油汙倒入排水管網、綠化帶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點;

第一、二款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從高空、建(構)築物、運輸工具向外隨意拋擲物品;

第三款處罰依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將廢棄物、汙廢水、油汙倒入排水管網、綠化帶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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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亂堆、亂倒生活垃圾及餐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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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對隨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亂倒餐廚垃圾的處罰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網、公共廁所等非指定地點。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違反第八項規定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將餐廚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網、公共廁所等非指定地點的

隨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五)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汙水、糞便的給予警告,可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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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侵佔和毀壞綠地、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侵佔和毀壞綠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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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

物業管理區域侵佔公共用地處罰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違章搭建;

(七)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侵佔和毀壞綠地;

(八)擅自在建築物屋頂、外牆面上安裝、放置、懸掛、張貼物品或者塗寫、刻畫;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七、八項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該條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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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用的法律法規

(一)、阻礙、防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內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適用本規定。前款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本系統實際,需要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罰款數額標準的,應將擬確定的罰款數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准公佈。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較大數額罰款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通遼市科爾沁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五包”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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