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餘慶警方抓獲4人!!!

為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今年3月禁漁期以來,白泥派出所加大對轄區河道、水庫等天然水域的巡查力度,紮實推進禁魚工作。近日,白泥派出所連續查處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非法捕撈水產品,餘慶警方抓獲4人!!!

11月8日,白泥派出所民警帶領輔警在開展河道巡查工作時,發現白泥鎮桂花村劉家灣河段有人正在用電魚機非法電魚。白泥派出所民警立即進行處置,將正在電魚的違法人員王某某、王某某現場抓獲,收繳電魚工具一套,塑料桶一隻,雨褲一條,非法捕撈水產品4.25斤。

非法捕撈水產品,餘慶警方抓獲4人!!!

11月11日晚,白泥派出所民警巡邏至白泥鎮春景村小烏江組小烏江老橋處,發現小烏江河裡有人捕魚,白泥派出所民警立即將正在河道內非法捕撈水產品違法人員李某某、唐某某現場抓獲,當場收繳電魚機一臺、水膠鞋兩雙、竹簍一個、電筒一支,非法捕撈水產品4.02斤。目前,兩起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非法捕撈水產品,餘慶警方抓獲4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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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禁漁區?】

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重要的魚、蝦、蟹、貝、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什麼是禁漁期?】

禁漁期是指對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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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號)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警方提示】

急功近利,澤漁而竭,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且嚴重危害水產資源的留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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