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需要什麼證明?

原來是伙伕


交通事故中,如果傷者受的傷比較重,往往需要後續治療費。這筆費用如何主張呢?

其實關鍵是證據的問題。訴訟中,當事人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確需要這筆賠償,對方也無法拒絕了。

能作為後續治療費的證據,基本上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診斷證明。應當由有資質的醫生開一張診斷證明,寫明需要後續治療的內容和費用,醫生簽字,蓋醫院印章即可。注意不要找一些小醫院開。

舉例如下:

診斷證明

傷者某某與某年月日交通事故受傷,其後在本院骨科做股骨骨折修復手術,建議於出院12個月後來本院取出內固定鋼板,約需要費用約五千元整,誤工時間七天。

第二種是司法鑑定。後續治療費的司法鑑定不需要單獨進行,一般在進行傷殘鑑定的時候增加一個項目即可。

以下是一個例子。

。。。。。。

確定被鑑定人某某為八級傷殘。

確定被鑑定人需於出院某月後做內固定物取出,約需後續費用某某元,誤工時間某某天。

鑑定人某某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後續醫療費,如果已經實際發生,以醫療費票據為準。

如果後續醫療費還沒有實際發生,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中確定的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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