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出臺:可以和目標公司"對賭"了,但也是看起來很美

做過投資或者融資過的朋友都知道,"對賭協議"是不能和被投資企業簽署的,是無效的,因為這會損害公司的資本維持原則以及債權人的利益。但是作為"投資"的直接承受方,把目標公司絕對排除在外,也不是那麼合乎情理和商業邏輯。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給和被投資的企業進行"對賭"打開了一條路。

簡單來說,1、在符合"不抽逃出資"或公司法142條關於股權回購的強制性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約定目標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2、在不涉及抽逃出資和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且目標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並足夠補償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

在這些條件中,不抽逃出資被看的很重,那麼什麼是抽逃出資呢?

簡單來說,就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且實際出資後的以下幾種行為:

1、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也就是說,股東要合法的減少在公司的出資,只有進行減資,這個是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的。

好了,如果可以達到以上的要求,就可以考慮與目標公司進行"對賭"了。

但是,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高於投資人和公司本身利益的。

辣麼,怎麼辦呢?

最高院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這樣的:要回購的,先減資再回購。要金錢補償的,先看看未分配利潤,也就是說,補償的錢是不動用公司其他財產的。

這招的厲害之處在於,如果要減資,那麼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要求公司提供擔保。

好了,把這麼操作一波作為條件,你還想做這樣的回購或者金錢補償安排嗎?有點感慨吧~

但是畢竟是開了這個口子,也是一條路,所以可以預計在未來的投資的交易結構設計中,會把公司回購作為一項"備選方案"或者"補充",即使如此,對於投資人而言也是多了一項選擇,總比沒有好。

結論:和目標公司對賭,從絕對無效到有條件有效,雖然是"看起來很美"其實不好操作和實現,但是總是給了一條生路,至於如何使用,那就看投資各方的智慧和博弈情況了。

讓我們一起坐等可行性方案和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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