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評」意外傷害“過期”理賠為何獲支持

「一案一評」意外傷害“過期”理賠為何獲支持

「一案一評」意外傷害“過期”理賠為何獲支持

保險理賠,既要看合同條款,也要對照法條法理。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結的這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雖然超過了合同約定的理賠期限,法院卻仍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一起看看法官怎麼說的!

「一案一评」意外伤害“过期”理赔为何获支持

通訊員 羅真 何海軍

日前,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結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向死者張某親屬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5萬元。

2017年1月,某建設工程公司為全體施工人員投保了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身故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同年7月12日,張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後於同年9月1日出院,並先後轉診至上海等地醫院繼續治療。次年5月23日,張某因傷去世。後張某親屬申請賠付保險未果,遂訴至法院。保險公司辯稱,張某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至去世已超過180天,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張某從意外受傷至死亡超過了180日,但意外受傷系導致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將其死亡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未與該條款的精神相牴觸,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在意外傷害險中,通常都會規定責任期限條款。然而,近因原則是確定保險責任的基本原則,即根據風險事故和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來確定保險責任。本案中,雖然張某從意外受傷到死亡的時間超過了180日,但二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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