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按年取得的租金收入個稅能否按月分攤計算

會計-按年取得的租金收入個稅能否按月分攤計算

會員:

我是黑龍江人,出租位於黑龍江省的自有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收入,請問個人所得稅能否按月平均分攤計算?

大成方略: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第三條規定,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綜上,您出租住房一次性取得一年的租金收入,可將租金收入按12個月平均分攤後的金額按以上規定計算出每月的個人所得稅,再將分攤後分別計算的每月個人所得稅予以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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