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按年取得的租金收入个税能否按月分摊计算

会计-按年取得的租金收入个税能否按月分摊计算

会员:

我是黑龙江人,出租位于黑龙江省的自有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个人所得税能否按月平均分摊计算?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综上,您出租住房一次性取得一年的租金收入,可将租金收入按12个月平均分摊后的金额按以上规定计算出每月的个人所得税,再将分摊后分别计算的每月个人所得税予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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