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駕車躲避事故車輛致妻子意外身亡,保險公司賠付60餘萬元

  張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行至靈武某公路一處交叉路口時,為躲避前方事故車輛,因採取措施不當,致使車內的妻子李某被甩出車外遭丈夫駕駛的貨車碾軋身亡。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11月20日,靈武市法院發佈了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這件事發生在2018年夏季的一天。事發後,張某及李某的父母將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靈武市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及李某父母各項損失共計60餘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時,保險公司在答辯中稱,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中,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即受害人為車上人員時不屬於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因此保險公司僅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1萬元內承擔責任,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張某在李某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貨車上道路行駛,且遇路面障礙時未按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結合本案,死者李某在事故發生前屬於車上人員,交通事故發生瞬間被甩出車外,脫離了本車,其發生事故的位置相對於車輛而言是在車外,李某不再是車內人員。李某被甩出車外後被該車碾軋致死,而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有效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投保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最終,二審維持原判。近日,保險公司履行了賠付義務。(記者 王若英)

丈夫駕車躲避事故車輛致妻子意外身亡,保險公司賠付6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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